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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技术标准研制资助计划实施细则

2009年01月25日深圳龙岗律师网整理法律法规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一条 申请技术标准研制资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岗区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单位依法经营、按章纳税;

第二条 技术标准研制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三条 对技术标准研制资助项目的资助采取一次性拨付,无偿使用。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数额

第四条 技术标准研制资助项目的范围是:

(一)从事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并作为该技术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即属于前五名起草单位之一);

(二)该技术标准已公开发布;

(三)申请区级技术标准研制资助时间必须在该技术标准公开发布日起两年内;

第五条 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的数额:

(一)参与国际标准研制的项目资助不超过25万元;

(二)参与国家标准研制的项目资助不超过15万元;

(三)参与行业标准研制的项目资助不超过8万元。

第六条 对参与多个标准研制并符合条件的单位,一年内对其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累计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须从http://www.lg.gov.cn/technic下载填写《龙岗区技术标准研制项目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一)《龙岗区技术标准研制项目资助申请书》以及电子版;

(二)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以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同时查验原件;

(三)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研制费用支出明细清单;

(五)申请国家、行业标准研制资助的单位应提供相应标准化主管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同意立项的文书;申请国际标准研制资助的单位应提交标准发布机构的会员或成员证明及由标准发布机构提供的参与相关标准制定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发布的技术标准文本或方案被国际三大标准组织,即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采纳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受理申请。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资助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待材料完善后可重新申请。

第九条  考察评审。由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察小组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小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主管部门2人以上组成。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意见并签名。

第十条  社会公示。现场考察评审建议立项资助的,初步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经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

第十一条 下达计划。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报请区政府由主管区领导批准后,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第十二条  划拨资金。申请单位收到立项通知后,与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龙岗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合同书》(一式二份),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知会区财政主管部门拨款,区财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将资助款拨入申请单位帐户。企业收到资助款后,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借记有关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的,直接冲减当年研发费用。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我区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三)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四)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第四章   项目监督与处罚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区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本条规定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新的项目申请,并将申请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区财政和监察部门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深圳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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