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诉乙公司租金纠纷一案
代 理 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深圳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接受甲委托,担任其代理人,现向法庭发表以下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 乙员工陆某某签署、认可的《电子世界商铺1016B#未返租数》真实有效。
深圳律师认为:
a) 陆某某一直在龙岗电子世界负责财务、租金等事宜,原告多次与电子世界交涉商铺产权、租金事宜均是陆某某在处理;
b) 原告并不是唯一一个起诉乙公司的人,相信贵院还受理了其他人起诉乙要求返还租金的案件,如果其他人提供了《电子世界商铺1016B#未返租数》作为证据,上面的签名应该都是“陆某某”;
c) 经了解,陆某某的手机号码为:13502839885,恳请贵院通知前来交代清楚,否则原告将要求其个人承担责任。
二、 对被告不应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限。
深圳律师认为:
a) 在租赁关系中,由于一般承租人在经济实力上往往处于弱势,所以立法机关为了保护承租人的权益,规定延付、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但是本案中,被告并非一般承租人,一般承租人为实际租用商铺的个体户。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并非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关系,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即原告委托被告向实际承租人收取租金的关系。
b) 实际承租人早已将租金支付给被告,但被告因其皇冠假日酒店等项目资金短缺,所以将租金挪作他用,迟迟不返还给原告。因此,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立法本意、立法精神来说,对被告根本不应适用该条规定,而应该适用二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限。
三、 即使适用一年保护期限,原告起诉也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限。
深圳律师认为,乙公司自2007年4月1日以来一直在拖欠租金,但原告至多每隔3个月都会去催收租金,但乙均表示没钱,所以一直拖延未支付租金。但一直以来,乙对其拖欠租金的事实、金额都没有否认,因此,2009年4月1日,乙向原告出具《电子世界商铺1016B#未返租数》,该表格证实了乙公司拖欠的租金金额,同时也证实其对拖欠的金额没有异议,也证实原告在2009年4月1日还要求其偿还的事实。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但《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代理人认为,根据以上规定,原告在2009年4月1日时还在催收拖欠的租金,而被告表示认可,因此,拖欠租金的诉讼时效自2009年4月1日起中断,应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而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10年3月25日,因此原告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限。
四、 判决不用支付租金是在放纵被告的违约行为,对原告以及对众多龙岗电子世界商铺来说非常不公平,严重违反公平原则!
深圳律师认为,被告并非一般的承租人,属于大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被告早已收取了实际承租人的租金,但是被告贪图暴利,过度举债开发其他房地产项目,导致资金周转不灵,为了填补资金窟窿,挪用其已经收取的租金用于自己周转,而迟迟不向原告等小业主返还。被告的行为不但背信弃义,伤害了全部小业主的收取租金权益,其未偿还银行贷款,并且私下将涉案商铺抵押给银行,导致全部小业主丧失对商铺的所有权。因此,如果放纵被告拖欠租金的行为,无异于助纣为虐,欺弱怕强!
如果长期拖欠租金不还不会被法院追究责任,那还有谁会遵守合同?!法律尊严何在,法院尊严何在?!
以上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
代理人:深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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