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7)深盐法房初字第43号
原告邓××,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香港人,住址:深圳市沙头角××花园××栋××室,身份证号码:××××,电话:××××。
委托代理人罗××,男,193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住址:广州市海珠区××花园××号××房,电话。
委托代理人郭××,女,1954年1月18日出生,香港人,深圳市××有限公司董事长,系原告之母,电话:××××。
被告林××,女,汉族,1979年6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号××花园××室,身份证号码:××××,电话:××××。
委托代理人陈××,男,汉族,1978年6月7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镇××路××号,电话:××××。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邓××诉称:2006年12月13日,原告在被告草拟好的格式委托书上签名,委托被告为原告转让房地产代理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代理有关各项手续,双方在盐田区公证处做了公证,原告将房产证原件交给了被告。由于原告当时未细看《委托书》内容就签了名,后来才发现该委托书上没有房产售出的最低价格要求,深感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为此原告多次询问被告房产的出售情况,被告却不告知。原告深感被告不可信赖,这样可能会危害自己的权益,于是多次口头要求被告撤销《委托书》,并于2007年2月1日提交书面《取消委托书事宜》,但被告对原告的要求不予理睬。另外,原告委托被告出售的7000019155号房地产证的房产,虽然写了原告个人的名字,但是该房是原告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原告委托被告转让这套房产并未取得妻子的同意,因此,这样的情况下,房屋也是不可转让的。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撤销原告2006年12月13日与被告签署的《委托书》的所有委托事项;2、认定被告与陈聪华买卖合同无效;3、有关此委托书已办理的全部委托事项作废。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撤销原、被告于2006年12月13日签署的《委托书》,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关系;
二、被告应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东埔海景花园3栋203号房产证原件(房产证号7000019155)退回原告;
三、因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关系造成与案外第三人陈聪华之间的交易无法实现,被告应将已收陈聪华定金人民币10000元退还陈聪华。另造成10000元的违约金和2000元的办证手续费合计人民币120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人民币6000元。原告应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15日内将所负担的6000元交至被告处,由被告负责统一处理与案外第三人陈聪华的事宜;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由原告负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菁宇
代理审判员:赵连勇
代理审判员:陈柳波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苏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