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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提出民事(经济)起诉的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一般需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户籍证明等);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即,如果想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问:起诉状主要写什么?
答:民事经济起诉状一般分为三部分:
(1)首部,在这部分要写明标题,即“起诉状”或“民事起诉状”;接下去写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2)正文,在这部分里,要写清以下几项:
一是写清案由和打官司的目的和要求,即通过打官司要达到什么目的,解决什么问题, 目的要明确,要求要具体。
二是写清事实和理由,最好把事实和理由分开写。写事实要写明前因后果,要真实、完整; 写理由要有证据,不能空口无凭,尤其要注意引法律规定作依据。在这部分还要单列一项,写明证人的有关情况及提供的证据来源等。
(3)尾部,这部分要写两个内容:
一是写明诉状所递交的法院,如“此致某某法院”。二是具状人签名,并注明具状的年月日。
问:起诉状应该用什么笔书写?
答:应该用钢笔、毛笔书写,不能用元珠笔或铅笔。
问:起诉状可以用口头形式吗?
答:可以。
按照民诉法第109条规定:“……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问:起诉状可以用打印件吗?
答:现法院一般要求用《起诉状》用打印件,同时由原告亲笔签名,原告是法人的要盖法人的印章。
问:起诉状需要交给法院几份?
答:根据被告人数, 按(被告人数+1)的要求提供,即一个被告的交两份,两个被告的交三份,依此类推。
问:收到起诉书应该怎么办?
答: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要对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认真的分析,对确凿的事实应该承认,对合理的要求应该接受; 对无根据的事实和不合理的要求,也不要置之不理,而要准备好事实和证据,提出自己的反驳意见。
反驳意见的提出,一是用《答辩状》, 即在法定期限内,写好答辩状交法院;二是在开庭审理时进行“口头答辩”。其次也要注意有无可提出管辖异议或反诉的情况,如有上述情况, 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提出。
问:何时递交答辩书有效?
答:一般是收到起诉状十五日内。
按照民诉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问:不交答辩书法院能继续审理案件吗?
答:根据民诉法第113条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问:如何写答辩书?
答:答辩书是对原告起诉书的答复和反驳。
一般要有下列内容:
(1)双方当事人情况;
(2)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答复或反驳(应该有针对性的进行反驳);
(3)事实依据;
(4)有关证据;
(5)法律依据;
(6)送达法院,具状时间和具状人姓名等。
答辩书篇幅不必长,但必须抓住重点,特别要抓住起诉状中那些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的内容,进行系统辩驳,以利于法院 在审理时判明原告诉讼请求是否符合事实,是否有法律依据,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
问:什么是反诉?
答:被告针对原告所提诉讼请求,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目的是抵销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例如:某甲要求乙返还其走失的牲畜,乙提出反诉,要求甲赔偿乙在饲养该牲畜期间的损失等。
反诉要注意以下四点:
1、反诉要以本诉为基础,没有本诉,就没有反诉。
2、反诉必须与本诉有联系。
3、反诉应在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以前提出。
4、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同一人民法院提出。
问:何时提出反诉有效?
答:反诉应该在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前提出。
问:甲强占了单位分给乙的住房,乙若起诉到法院,法院是否受理?
答:可以受理,单位分给乙住房,乙对该住房就有了合法的使用权,此时若甲强占该房,就侵害了乙的合法权益,且此纠纷是乙与甲这两个平等的权利主体之间的纠纷,所以乙到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会依法受理。
问:什么是管辖?
答:管辖是人民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确定应由何级、何地法院受理的法律制度,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问:一般民事纠纷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按照民诉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如果被告的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龙岗区,就可以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
问:发生经济纠纷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按照民诉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经济纠纷案件大都涉及合同)。
问:侵权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按照民诉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问: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按照民诉法第34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如果某房子在深圳市龙岗区的话,一般只能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问:因继承遗产而提起的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按照民诉法第34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问: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应向何地法院提出?
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问:配偶下落不明,能不能起诉离婚?
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 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问:配偶在服刑,应到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根据民诉法第23条第(四)项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问:配偶是军人,应到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精神,此情况分为:
如果配偶是军人(非文职),自已不是军人,应到原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起诉;
如果配偶是文职军人,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问: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应由何法院管辖?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问:什么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答:按照民诉法第23条规定,下列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问:何时提出管辖异议有效?
答:在答辩期内提出有效。
民诉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问:住所地指什么地方?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问:经常居住地是指什么地方?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问: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怎么办?
答: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依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
问: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起诉法院受理吗?
答:根据民诉法第111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问: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应该怎么办?
答:可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不必到人民法院起诉。
问:什么地方可以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答: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城市一般在街道办事处,农村在乡政府。
问: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出现纠纷后是否还可到法院起诉?
答:不可以。 民诉法第111条第2款规定,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一方起诉时没有说明,另一方又应诉的,人民法院是否有权管辖?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 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问:若仲裁条款所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能不能到法院起诉?
答: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6条规定, 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 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问:对仲裁机构所作裁决,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吗?
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问:民事案件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能不能重新起诉?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规定,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 应予受理。
问:起诉以后还可以撤回吗?
答:可以。民诉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撤诉是原告的基本权利之一,如果撤诉不损失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又是出于原告的真诚自愿, 法院会准许撤诉的。
问:什么叫“谁主张谁举证”?
答:民诉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此规定的意思是,当事人对自已的主张,要自已提出证据证明。例如甲认为乙欠了自已钱,就要提出乙欠钱的 证据(欠条等)如果乙反过来说钱已经还了,也要提出自已的证据。
问: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怎么办?
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
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问:证据有几种,都有哪些?
答:民诉法第63条规定了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由当事人提交的,主要有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
问:证据应在法庭上出示吗?
答:根据民诉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问:哪些证据,不能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答:根据民诉法第66条规定,同上条,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证据应当保密,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问:私下录音能作为证据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6日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从2002年4月1日起私下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问:什么是证据保全?
答:民诉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此即为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的的方法有三种:一是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取得证人证言。二是对文书、物品进行拍照、录相、抄写、复制等。三是对证据进行鉴定或勘验。
问:什么是财产保全?
答:根据民诉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查封、扣押和冻结。
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诉讼请求范围和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深圳龙岗律师网认为,如果被告缺乏偿付能力或者信用较差,起诉同时最好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问:财产保全需要担保吗?
答:根据民诉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败诉了,由申请人赔偿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
问: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怎么办?
答:根据民诉法第92条规定,诉讼保全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法院可以驳回财产保全申请?
问:什么是诉前保全?
答:根据民诉法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问:诉前保全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会怎么办?
答:民诉法第93条同时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问:自已不会“打官司”时怎么办?
答: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自已“打官司”,即委托诉讼代理人“替”自已参加诉讼,运用他的法律知识和辩论技巧,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问:什么人可以做委托代理人?
答:按照民诉法第58条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问:委托代理人需要办什么手续?
答:按照民诉法第59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问:什么是委托中的特别授权?
答:按照民诉法第59条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问:委托了代理人,本人还能不能参加诉讼?
答:当然可以。
因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活动是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如果他们不能亲自参加诉讼或者需要他人给予法律上的帮助,则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但这不丧失本人亲自参加诉讼的权利。对于离婚案件,委托了代理人后,本人也应亲自出庭行使权利。
问: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什么诉讼权利和义务?
答: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案件的原告、被告、法定代表人、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提出再审申请等。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问: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分别还有什么各自不同的权利义务?
答: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问: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能不能当证人?证人需要履行什么义务?
答:根据民诉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因此一般情况下,不管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能当证人。但是对于 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证言,法院在审查时要慎重,真实可靠的可以采用。
问:什么叫第三人?
答: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称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问:第三人有什么诉讼权利和义务?
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其诉讼权利义务同原告一样;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问:原告在民事诉讼、经济起诉时要交费吗?
答: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在起诉民事、经济案件时需要先预交诉讼费。
问:诉讼费在法院判决后,一般由谁负担?
答:一般由败诉方负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问:什么是诉讼时效?
答: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
例如:甲拖欠乙的货款,过了二年后才去法院起诉返还。因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判其败诉。
问:诉讼时效期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问:买了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一年后再起诉,法院受理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根据以上规定,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起诉,应该在发现自已权利受到侵害一年内提出,如超过一年,权利将不再受法律保护。
问:一审开庭要经过哪几个阶段?
答:一般要经过五个阶段:
1、核对当事人情况;
2、宣布法庭纪律、当事人权利;
3、法庭调查;
4、法庭辩论;
5、宣判。
问:被告拒不到庭怎么办?
答:
(1) 根据民诉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 根据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问:当事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字,这份笔录是否有效?
答:仍然有效,但法院应在笔录中记明当事人拒签情况。
问:被他人无理起诉,不出庭行吗?
答:仍应出庭应诉,以便在庭审中陈述自已的理由,反驳对方的主张以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同时,按时出庭进行民事诉讼,也是诉讼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的一项诉讼义务。
法院传唤当事人到庭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当事人不应拒绝。
问: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怎么办?
答:综合民诉法第136、13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通知他的继承人及时参加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2)下列四种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不再审理。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问:当事人能不能请求查阅卷宗材料?
答:按照民诉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问: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怎么办?
答:根据民诉法第89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在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调解协议不生效,法院应依法判决。如果已签收协议书,只能通过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途径解决。
问:判决书和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一样吗?
答:一样。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问:什么叫留置送达?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 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问:什么是公告送达?
答:即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起诉书、出庭通知、传票等。公告方式: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问:不服法院判决,拒收判决书是否有用?
答:拒收判决书的,判决一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 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问:对一审判决不服怎么办?
答:可以在上诉期内上诉。
问:什么人可以提出上诉?
答:原、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提出上诉。
问:明明是民事案件,当事人又没有“犯法”,为什么会被法院拘留?
答:民诉法第101条、第102条规定了对严重违反法庭规则,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人可以进行包括拘留在内的处罚。所以在民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有上述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 对之进行包括拘留在内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