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能否同时领取工资及生育津贴问题,由于没有明确法律文件予以规定,因此,在用工实践中经常引起争议,以下深圳龙岗律师网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作推理如下。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中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推断,生育津贴具有社会保险和工资的双重属性。
因此我们认为,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有社保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无须另行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则应按照生育津贴的标准向职工支付生育期间的工资。
因此,单位要求以生育津贴抵补已经支付的工资,是完全合法的。当然,如果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生育津贴,员工可以要求享受生育津贴而退回工资。
此外,产假期间工资与生育津贴的还存在以下异同:
1、生育津贴具有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的属性,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2、产假期间工资需要扣除个人所得税,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实际工作中,发放生育津贴可以采用如下两种操作办法:
(1)女职工产假期间先行发放产假期间工资(就是固定工资部分,不含奖金和与工作有关的补贴);待生育津贴申领到帐后,进行对比:如果已发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么将差额部分一次性补发;如果已发工资高于生育津贴,那么不再补扣差额部分。
(2)先计算能够申领的生育津贴,从财务借款发放;等到申领完毕后社保支付生育津贴冲抵借款。同时,应该将产假期间工资与生育津贴进行对比,补差发放。
注:以上两种方式,都是采取了先发放的方式,可以解决员工的实际需要,容易取得员工的支持,也比较人性化。如果等到生育津贴申领下来才发放,女职工将有几个月领不到工资,而这几个月由于小孩刚出生,正是需要用钱的时候,因此,申领到再发放会让员工经济压力增大,引起员工不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