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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八条“限购政策导致无法交易是否构成违约

2016年10月19日深圳龙岗律师网原创

近日,由于深圳市政府于2016年10月4日颁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即“深八条”,导致许多已经签订购房合同的购房者无法继续交易,那么,因为限购政策影响导致无法继续交易的,是否构成违约。

对于这个问题,在法学界、律师界均没有统一意见,在法院的判决中,也有不同的判决理由。有的同行认为属于不可抗力,有的认为属于情势变更。以下先让我们来认识一下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一、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认同此说法的同行认为,政策改变是交易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所以应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根据此条款,如果双方无法继续交易,则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全部或部分免除法律责任。

二、情势变更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我国《合同法》尚未规定情势变更,但是,最高法《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三、区别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别在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是交易无法继续,而情势变更造成的后果或者是无法继续交易、或者及继续交易后显示公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深八条“的适用

就”深八条“的限购政策来说,实际应该一分为二的看,即分为购房资格与贷款额度两个问题。

就购房资格来说,部分购房者由于”深八条“的推出丧失了购房资格,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此类法律关系为”不可抗力“。发生此类情况的,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售房者应该返还已经收取的定金、首付款、购房款等。

就贷款额度来说,部分购房者如果仍有购房资格,但是”深八条“要求增加首付款比例、减少了可以贷款的额度,此情况属于”情势变更“。发生此情况,如果购房者有证据证实其确实无力承担高比例的首付款,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售房者返还定金等款项。

因此,办理”深八条“引起的案件,应该一分为二的看待,这样才能正确的适用法律、解决纠纷。

 

延伸阅读:

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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