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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

2016年12月16日深圳律师深圳市教育局

 

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

(1987年3月9日)  劳人编[1987]32号


  为提高幼儿园编制的科学性,进一步发挥幼儿园在教育体系中的基础作用,保证幼儿的健康成长,特制定本标准。

  一、班级的规模

  小班(3~4岁):20~25人。 中班(4~5岁):26~30人。大班(5~6岁):31~35人。

  二、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

  全日制幼儿园:1:6~1:7

  宿舍制幼儿园:1:4~1:5

  三、主要教职工的配置比例

  园长:3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1人;4个班以上的幼儿园一般设2人;10个班以上的寄宿制幼儿园可设3人。

  专职教师:全日制幼儿园平均每班配0.8~1人;寄宿制幼儿园一律平均每班配2~2.5人。

  保育员:全日制幼儿园平均每班配0.8~1人;寄宿制幼儿园平均每班配2~2.2人。

  炊事员:每日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40~45名幼儿配一人;少于三餐一点的幼儿园酌减。

  医务人员:全日制幼儿园一般配1人,幼儿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寄宿制幼儿园一般配2人,幼儿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

  财会人员:3个班以上的幼儿园设专职会计1人;出纳视幼儿园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1人。

  上述专职教师、保育员和炊事员的配置比例幅度在具体掌握时,一般以6个班180人为中间数,多于此数者向低比例方向浮动,少于此数者向高比例方向浮动;

  幼儿园所需的其他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总统制内调剂安排。

  四、示范和实验性幼儿园教职工人员编制,由编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具体掌握。

  五、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信息索取号: 020300-02-2008-014016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08-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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