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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规范(试行)

2016年12月16日深圳律师深圳市教育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进行教学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二条  学校要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使学生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健壮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

  第三条  学校建立的教学质量监测、教学评价与考试制度,必须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为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保障。
  

  第二章    课程管理

  

  第四条  学校必须按照教育部或省教育厅颁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开展教学工作,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或缩减规定的课程、课时。

  第五条  学校要根据课程和教学需要,积极开发并合理利用校内外各种课程资源,充分利用信息化课程资源,建立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第六条  学校必须按照国家课程标准,使用国家审定或国家授权审定的教材实施教学,实验教材、地方教材必须经教育部或省教育厅审定后方可使用。必须按省教育厅印发的《广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选用教学用书。
 
  第三章    教学实施

  

  第七条  学校必须按常态随机编班,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以“创新班”、“实验班”、“奥数班”、“快慢班”等名义编设教学行政班。

  第八条  学校、教研组、年级组、班主任、科任教师等要制订学年和学期教学计划,并做好学年和学期教学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报告。

  第九条  教师要准备把握课程标准和教学目标要求,熟悉教材内容,掌握现代教育技术,认真备课,精心设计教案,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鼓励教师开展有个性的教学。

  第十条  教师要用普通话教学、语言规范、使用规范字,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规范意识。

  第十一条  教师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平等对待学生,创设和谐的教学气氛,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要,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充分的发展。

  第十二条  教师要尊重学生人格,坚持正面教育和引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三条  倡导启发式教学。教师要引导学生在学习中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培养学生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的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

  第十四条  教师要重视综合实践活动的指导,使学生通过亲身实践,做到既动脑又动手,提高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运用知识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活动课要确保学生安全。

  第十五条  学校和教师要根据课程需要充分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和信息化教学资源,保证课程、教材要求的实验课开出率在95%以上。教师要积极利用多媒体技术开展生动活泼的教学,实现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有机整合。

  第十六条  教师要按照课程标准要求设计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适度,数量适当,努力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不得布置惩罚性作业,保证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小学低年级不留课外书面作业,中高年级每天课外书面作业总量不超过60分钟;初中课外书面作业总量不超过90分钟。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课外活动时间,丰富学生课余生活,充分利用学校和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组织、指导学生开展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

  第十八条  教师要及时批改和讲评学生作业,评语要客观、准确,不得用损伤学生自尊心的评语评价学生;课外辅导要适度适量,不可过多占用学生课外时间;不得进行有偿课外辅导;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

  第十九条  教学评价要依据课程标准要求,建立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的教学质量监测制度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对学生学习发展状况进行全面、综合和经常性的评价。小学生的学习成绩评定采用等级制表述。

  第二十条  不得将学生学习成绩排队、公布,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排列学校、班级、学生名次和作为评定教学质量、评价教师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未经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的各类竞赛活动;凡经批准的各类竞赛活动必须按学生自愿参加原则,不得以任何名义强行要求学生参加。

  

  第四章    教学研究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以校为本的教学研究制度,组织教师参与教学改革,从教学实践中提出教研课题,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推广优秀的教研成果和成功的教学经验;建立教研组集体备课和教学研讨活动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有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规划与措施;教师要自觉对教学过程、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和学生发展状况进行反思和总结,撰写教学札记、课例分析、研究报告和教学论文,做到教学相长,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是学校开展教学、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教学管理、教育督导评估部门开展教学检查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信息索取号: 020300-02-2008-014029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08-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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