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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城招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12月16日深圳律师深圳市教育局

 

深府(2003)223号

    根据国家有关招生计划,学籍管理规定及深圳市政府与进入深圳大学城办学各高校签署的办学协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深圳大学城各办学实体(以下简称“学院”)根据办学协议确定的有关学科专业内容,组织制订学院学科发展规划,并报学院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根据学院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学科规划,结合深圳实际,学院自行确定每年招生的学科专业;在协议确定的2005年在校生达到3000人的办学总规模内,与校本部在国家批准的招生计划内,自行确定每年的招生人数。

  三、学院在每年6月底前将下一年的招生计划(包括招生学科、专业方向、导师姓名、招生人数等,见附件)报大学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大学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后,统一报市教育局、发展计划局备案。

  四、学院在学生开学注册三周内,按教育部学生学籍管理要求,将学生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将纸制文件和软盘报大学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大学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统一报市教育局备案。

  五、根据经市教育局和发展计划局备案的招生计划及国家对研究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市教育局对学生情况予以审核,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各有关单位。

  六、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市教育局确认的学生情况及有关大学城管理的规定,对各学院进行相应的定编、经费核拨。

  七、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之前已招收的学生情况,请各学院依照本办法补充提交市教育局。

                                                                          2003年12月23日

 

信息索取号: 020300-02-2010-014496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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