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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年12月16日深圳律师深圳市教育局

 

各区人民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深圳市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2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市财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社会捐赠。
  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门用于学前教育的资助、奖励、补贴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用途,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安排和使用遵循公益导向、突出重点、促进发展的原则,主要用于鼓励、引导、促进幼儿园规范优质办学,提高保教质量。     
  第二章 经费使用
  第五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对本市户籍和符合规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的3至6岁在园儿童提供健康成长补贴;
  (二)对本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给予保教费资助;
  (三)为幼儿园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为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在园儿童提供保险费用资助;
  (四)对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普惠性幼儿园提供奖励性补助;
  (五)对规范管理、安全办学的幼儿园给予奖励;对通过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评估的幼儿园给予奖励;对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表彰的学前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对幼儿园开展省级(含省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研究给予一次性资助;
  (七)对长期(3年以上,含3年)在幼儿园工作的保教人员(在编人员除外)依据连续从教年限给予长期从教津贴;
  (八)对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幼儿园园长、民办幼儿园举办者、骨干教师和保育保健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幼教管理干部培训进行资助;
  (九)对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早期教育科学指导活动进行资助;
  (十)学前教育管理费用,包括市教育行政部门发布幼儿园办学信息、组织项目评审、开展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专项研究、建设及维护学前教育管理网络平台等;
  (十一)其它经市政府同意安排的项目。
  第六条  专项经费各项补贴、资助和奖励的具体条件和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幼儿园根据第五条第(四)、(五)项申请专项经费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获得“规范化幼儿园”称号,发展潜力良好;
  (二)幼儿园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办学相关证照齐全,民办幼儿园上一年年度检查合格; 
  (三)申请之日前2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无违法违纪违规办学记录、无区级以上(含区级)通报批评或处罚;
  (四)重视师资建设,按规定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支付教职工工资。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下半年编制下一年度专项经费使用计划,报市财政部门核准后,报市政府批准。
  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专项经费使用计划发布下一年度的申报要求。
  第八条 申请人按照申报要求向所在区(含新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递交申请。申请人为个人的,应通过所在幼儿园统一申请。
  第九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复核。
  第十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申报要求进行复核。经复核无误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经费。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使用专项经费的幼儿园应当自觉接受市教育、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及时报送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和单位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制定下一年度专项经费计划的参考。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各幼儿园举办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清偿债务和举办者回报等。
  政府资助的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举办者不得占为己有。在对幼儿园资产进行清算时,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在终止办学时,应根据来源渠道退还政府,专门用于学前教育发展。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申请专项经费时,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当次申请资格,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五条 幼儿园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经费,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或不配合监督、检查、审计,提交虚假财务资料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缓拨、停拨或收回专项经费,并可规定3年内不再受理其专项经费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管理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幼儿园”均指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各类幼儿园。
  第十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各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信息索取号: 020300-02-2012-025595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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