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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的通知

2016年12月16日深圳律师深圳市教育局

 

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

  为提高我市民办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水平,进一步推进教育均衡发展,我局对《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试行)》(深教规〔2008〕1号)中有关民办中小学的内容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2015年8月6日

 

 

  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小学规划建设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新设立的民办小学、民办九年制学校、民办初级中学、民办完全中学、民办普通高中、民办十二年制学校。

  民办十二年制学校配置标准参照民办小学配置标准和民办完全中学配置标准执行。

  第三条 民办中小学应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把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根本任务,应与当地的人口状况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 民办中小学的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环境影响评估等应符合当地教育规划和国家相关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者跨越学校;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与殡仪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学校建设应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理项目审批(备案)手续。

  第五条 鼓励利用自有产权用地举办民办中小学。

  租赁场地办学的民办中小学,租赁期至少12年以上,并提交经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有效租赁合同。

  第六条 民办中小学举办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社会组织举办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民办中小学应依法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在章程中载明决策机构的人员组成、任期、权限和议事规则等。

  第八条 民办中小学应按要求内设相应的管理部门,配齐管理人员。校长应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并只能在一所民办教育机构任职。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兼)职财会人员。

  第九条 民办中小学的校舍建设,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按照《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的规定要求,配齐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学校布局合理,教学区、运动区及生活区相对独立;寄宿制的,配有符合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

  十二年制学校中学部、小学部的教学区域应相对独立。

  第十条 本标准所引用的相关文件和标准,如有修订,执行其最新版本。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2015年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深教规〔2008〕1号)有关民办中小学的内容以及附件2《深圳市民办小学具体配置标准》、附件3《深圳市民办初中具体配置标准》、附件4《深圳市民办高中具体配置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1: 深圳市民办小学配置标准

  附件2: 深圳市民办九年制学校配置标准

  附件3: 深圳市民办初级中学配置标准

  附件4: 深圳市民办完全中学配置标准

  附件5: 深圳市民办普通高中配置标准

 

信息索取号: 020300-02-2015-027006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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