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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2017年08月28日深圳律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深圳市会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龙岗区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设立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包括居委会和居民小组两级的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章 财务机构与财务人员

  第三条 公司会计核算原则上由街道办事处会计记账中心代理记账,由公司与街道办事处会计记账中心签订委托代理记账合同。部分净资产总量大、经营收入高、管理规范的公司可以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审核后自行核算,但应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和财务工作岗位并指定财务负责人,财务工作岗位的设置和人员分工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 公司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财务负责人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掌握企业管理知识;

  (三)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四)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第五条 公司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公司的出纳工作。

  第六条 会计人员离岗、离职应当移交会计档案,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七条 公司和街道办会计记账中心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公司和街道办会计记账中心的财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九条 公司和街道办会计记账中心按照国家规定以及财务工作需要设置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公司,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财务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条 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一条 公司和街道办会计记账中心的财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坚持会计准则,保证客观公正,做到账实、账款、账证、账账、账表相符。

第四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现金管理

  (一)现金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情况可以用现金支付外,其他款项的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开户银行规定的额度,超过部分当天存入银行。

  (三)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有收付凭证。现金收入必须由会计填写收款收据,出纳收款盖章后交回会计存查联,由会计保管。

  (四)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即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用公司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置“小金库”。

  (五)现金日记账必须日清月结,保证账款、账账相符。出纳每天将审核后的现金收支单据进行逐笔序时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账面结存数,并与库存现金的实存数核对相符。每月终了出纳编制现金收支结算清单,连同原始凭证移交会计,会计审核无误后双方签章保存。

  第十三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妥善保管使用银行印鉴和银行存款电脑查询磁卡。财务章由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保管使用,私章由出纳保管使用,非本公司财务人员不得使用银行存款电脑查询磁卡。

  (二)银行账户不得设立电子银行功能。银行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关系不得外传,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号。

  (三)妥善保管使用银行支票,建立支票的登记、领用、清查制度,空白支票不准加盖银行印鉴。

  (四)每月月末,出纳必须将银行日记帐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款、账账相符。

  第十四条 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管理

  (一)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当根据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客户名设置明细账。

  (二)公司应当每季度终了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清理,按照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有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4、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三)公司核销坏账时,在报经批准后,于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公司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坏账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公司净资产在1000—3000万元、坏账金额在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公司净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坏账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公司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核销;超过限额的,须报街道办审核后核销。

  (四)核销的坏账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应先冲抵坏账准备,不足部分再计入当期损益,多计提的坏账准备必须恢复并增加当期损益。

  (五)公司应加强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清查追收力度,减少呆坏账产生,已核销的坏账应建立“账销案存”制度继续追收。对因人为因素追收不力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存货管理

  (一)公司应建立存货采购、入库、保管、领用、发出等管理制度。

  (二)存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半年盘点一次。盘点结果与账面记录不符的,应查明原因,报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公司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金额不符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公司净资产在1000—3000万元、金额不符在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公司净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金额不符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公司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核销;超过限额的,须报街道办审核后核销。

  (三)公司应当在年终,取得可靠证据,对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进行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五章 资金支付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所有对外付款,均需有收款人合法有效的付款凭证,公司有关经办人必须在付款凭证上加盖审查意见,并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和经理审核,再报董事长审批。单笔超过5000元的,由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签;超过2万元的,应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员工因公借款,必须填制借款单,注明借款金额和用途,按规定报批,并在业务完成后三天内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八条 为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财务人员不得擅自办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任何付款。

第六章 费用开支制度

  第十九条 业务招待费管理

  (一)公司业务招待费支出,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提取列支。

  (二)单笔支出在1000元以下的,由当事人签名,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超过1000元的,由公司董事长和经理联签;超过5000元的,必须报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的工资标准由各街道办根据本地区工资水平提出工资标准,由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并建立办公用品领用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增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街道办会计记账中心应当对利润分配的各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在利润分配表中分项反映。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并报街道办审核。

第八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会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组成。

  第二十七条 公司或街道办会计记账中心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负责人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盖章,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或街道办会计记账中心每月除编制会计报表外,还应编制“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明细表”和“社区管理与建设费用明细表”,以加强费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年度终了,公司或街道办会计记账中心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在月份终了15天内,将月度财务报表报送街道办;在季度终了20天内,将季度财务报表报送街道办并由街道办汇总上报区国资办;在年度终了30天内,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报送街道办并由街道办汇总上报区国资办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公司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第三十二条 各公司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公司,应当确保电子会计档案的安全性。电子会计档案应当备份,重要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异地保管,打印并保存纸质会计档案。

  第三十三条 各公司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专人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公司档案管理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管理机构的,应当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可供查阅或者复制,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三十五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月度、季度财务报告(包括文字分析)保管期限为3年;银行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保管期限为5年;税收会计报表保管期限为10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含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和会计移交清册保管期限为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期限为25年;年度财务报告(包括文字分析)、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销毁清册应永久保管。

  第三十六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销毁。但保管期满而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禁止隐匿、故意销毁会计档案。

第十章 财务公开

  第三十七条 公司必须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并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通过设立公布栏(墙)、召开发布会、公布到户等多种形式,将公司财务信息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股东公布。有条件的公司应运用电脑触摸屏进行公开。

  第三十八条 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资产、负债情况;

  (三)各项收入情况:

  1、经营收入;

  2、“征地款”、“城市化转地补偿款”收入;

  3、其他收入。

  (四)各项支出情况:

  1、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等公司管理人员的报酬支出,包括工资、补贴、奖金等;

  2、业务招待费支出;

  3、车辆费用支出;

  4、“征地款”、“城市化转地补偿款”支出;

  5、公益福利支出;

  6、其他支出。

  (五)利润分配情况:

  1、利润总额;

  2、缴纳税金;

  3、提取法定公积金;

  4、提取法定公益金;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股东分配;

  7、未分配利润。

  (六)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财务计划在年初30日内公布,其他各项应在每月终了15日内、每季终了20日内、每年终了30日内根据财务核算结果如实公布。

  第四十条 股东、监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有权利和义务对公司财务公开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司不予解答或采纳的,可向街道办反映。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全资、控股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办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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