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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

2018年01月14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等部门

《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现将市纪委、市财政委、市规划国土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6日

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

  为维护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安全和股东的切身利益,促进社区集体经济健康稳定发展,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现就加强我市股份合作公司“三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三资”管理制度

  (一)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股份合作公司要规范现金、银行账户、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票据和会计档案的管理,做到账、款分离,会计、出纳岗位分设专人负责。严格财务开支审批,结合公司实际规范审批流程、权限,重大经费报销和大额资金调拨应经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联审联签。严肃财务纪律,严禁以个人名义将集体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或者私自转移,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严禁出借公司银行账户给他人或者其他单位使用,严禁使用“白头单”报账,严格控制借支集体资金。

  区、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指导股份合作公司配强本级及下属公司的财务人员,加强业务培训,落实持证上岗,规范财务收支记账。加强对股份合作公司银行账户和大额资金调拨的监管,建立备案管理或者审核制度。各区根据本区实际,完善统一记账、统一报账、委托代理记账等制度,将股份合作公司本级、下属公司财务纳入街道记账中心建账核算或者备案管理。

  (二)完善“三资”清理登记制度。股份合作公司每年要对“三资”进行清理、核实,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账目调整和资产损益处理工作。健全“三资”台账,如实记载公司土地的具体位置、面积、使用者、用途、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土地合同、用地批复、房地产证等),固定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等情况,并向全体股东公开。区、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规划国土等部门不定期对股份合作公司“三资”清理登记情况进行抽查。

  (三)完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股份合作公司签订经济合同要履行法定决策程序,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涉及集体用地建设、城市更新、大宗资产处置、投资购建等重大事项的合同,应咨询公司法律顾问或者街道司法所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合同签订后报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建立完善经济合同台帐,加强合同档案管理。区、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股份合作公司适时对经济合同进行清理。

  (四)完善公章管理使用制度。股份合作公司的公章、财务印章,须由董事会分别指定专人保管,董事长不得直接保管。严格落实用章审批和登记管理制度,因集体用地建设、城市更新等重大事项使用公章的,经法定决策程序后,需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相关负责人会签后方可盖章。

  (五)完善档案管理制度。股份合作公司要设立档案室,指定保管员,集中保管公司的各种决议、会议记录、财会凭证、合同文本、投资协议、土地权证、债权债务等“三资”资料。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登记、借阅审批等制度,加强档案资料管理,严禁违规销毁档案资料。

  二、规范“三资”运营处置

  (一)健全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机制。股份合作公司要编制重大事项目录,内容包括: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编制,集体用地建设、城市更新、大宗资产处置、投资购建,对外投融资、借款、担保抵押、债权债务处置,大额资金支出、征(转)地补偿款使用、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等。

  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1.征询意见。在广泛征求股东代表、公司法律和财务顾问的意见,根据需要进行评估或者作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处置方案。

  2.民主决议。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者董事会按法定职权,民主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采取“一事一议一决策”的方式逐项表决,形成书面记录,并将经讨论修改完善的方案报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讨论决定集体用地建设、城市更新事项时,应邀请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列席会议进行现场监督。

  3.结果公开。方案表决结果及实施情况,应及时向股东进行公示。

  4.审核记账。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收支事项,应经公司监事会和财务负责人审核后,及时将收支票据记账,将相关资料归档管理。

  (二)健全“三资”运营处置的市场化机制。以区为单位,整合、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股份合作公司资产资源交易纳入平台统一实施和监管。大面积物业租赁、工程发包、固定资产采购等项目,股份合作公司自行成立由董事会、监事会相关成员和股东代表共同组成的招标工作小组,采取公开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方式进行,在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向股东公示的同时,要通过交易平台登记和公开招标公告、招标合同等信息资料。集体用地建设、城市更新等重大项目的转让或者合作开发,要按照相关规定,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后,进入交易平台通过公开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方式择优选择开发企业。违反招投标规定擅自转让集体建设用地、擅自发包建设工程、擅自变更集体资产的,规划国土、住房建设、市场监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各区要结合实际明确交易类型、规范交易程序,并建立完善集体资产评估和物业租赁指导价格制度,促进股份合作公司“三资”交易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三)健全利益回避和风险防控机制。股份合作公司不得将公司的建设、经营项目直接发包给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与任职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经济活动。区、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指导股份合作公司规范集体用地建设、城市更新、大宗资产处置、投资购建等重大事项的办理流程,查找重点环节的经营风险、廉洁风险,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三、强化“三资”监督机制

  (一)强化职能部门的监督。各区、辖区内有股份合作公司的街道要进一步加强集体“三资”监管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完善监管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充实人员编制。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财政、规划国土、民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股份合作公司“三资”管理和运营处置的监督。要加大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力度,原则上由区或者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牵头,审计部门配合,组织实施股份合作公司班子换届和主要领导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实施对股份合作公司的年度审计。

  (二)强化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监事会的监督。区、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指导股份合作公司配齐配强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班子,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集体股收益”、“征地款”、“城市化转地补偿款”的使用方案须经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再进入决策程序。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列席公司董事会的有关会议,对集体资产和集体股管理行使建议权、质询权、监督权。公司监事会负责定期检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对公司“三资”管理、运营处置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情况进行监督,可根据股东意见或者工作需要适时开展专项检查,核实有关问题。每次检查的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由检查组成员签名,并及时公布。检查发现的问题,如本公司内部无法整改的,要及时向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反映。

  (三)建立完善集体经济阳光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以区为单位,利用社区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记帐财务管理系统、社区家园网等信息资源,以“三资”台帐、“三资”交易、重大事项监管、便民服务等内容为重点,建立完善区、街道、股份合作公司三级联通的集体经济阳光管理服务系统,实现重大事项在线办理或者上网登记、阳光监督、实时查询。对土地、大宗资产等重要资料,要积极运用数字地图技术,实施精细化监管。

  (四)严肃查处“三资”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问题。健全协作办案机制,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集体资产管理、审计、经侦等部门配合,严肃查处股份合作公司领导人员不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违反招投标规定,在集体用地建设、城市更新、物业出租、工程发包等事项中搞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的案件;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三资”的案件;违反财务管理、经济合同管理、公章管理使用等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对有关问题,由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警示谈话、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或者建议公司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给予相应处理;违反党纪的,由纪检机关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意见适用于社区其他形式的集体经济组织。各区、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依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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