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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年03月13日深圳律师

  深人社规〔2012〕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引进我市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做好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发〔2011〕9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3日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评审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发〔201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突出业内、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三条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深圳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评审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评审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评审对象为符合《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试行)》所规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基本资格条件,但不能按照《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试行)》直接认定,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专业成就突出,对我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可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人才。

  第五条 评审标准以《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试行)》中关于A、B、C类人才的界定为基准,申请人专业成就、科研成果、技术水平达到世界一流水平的为A类人才,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顶尖水平的为B类人才,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为C类人才。具体标准为:

  (一)A类人才。研究方向和项目目标属于国际重大科技、重大基础理论、重大应用研究问题前沿,学术水平、研究成果在国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和一流水平,拥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对本专业领域的发展作出杰出贡献,具有明显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

  (二)B类人才。研究方向和项目目标属于国内重大科技、重大基础理论、重大应用研究问题前沿,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际同行中处于先进水平,拥有国际先进或国内顶尖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对本专业领域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

  (三)C类人才。研究方向和项目目标属于国内科技、基础理论、应用研究问题前沿,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对本专业领域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具有一定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材料

  第六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申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评审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后,登陆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下载《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核准表(评审类)》(正反面打印),填写信息,加具推荐意见、盖章。

  (三)主管部门审核。将《申请核准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直接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第七条 申请人申报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核准表(评审类)》(原件,一式两份);

  (二)国外专家提供有效护照,以及《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港澳台专家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留学回国人员提供身份证、《深圳市留学人员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其他可证明其身份、年龄的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与申请人的聘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学历、学位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八)国内外任职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九)荣誉及奖励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主要成果(代表性论文、著作、专利证书、产品证书等);

  (十一)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

  (十二)用人单位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股权构成、经营业绩、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

  推荐单位应当核实上述有关材料原件,并由核实人在复印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章 评审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依据申请人的专业领域,聘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内外同行顶尖专家组成专业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一)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

  (二)国(境)外重大科技项目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

  (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首席科学家;

  (四)中组部“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

  (五)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知名专家;

  (六)在相应领域取得杰出成就的其他顶尖专家。

  专业评审小组人数由9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市外专家的比例不低于80%。科技创新领域的专业评审小组至少须有1名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

  专业评审小组以通讯评审或现场评审方式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专业成就、创新能力等进行评判。

  第九条 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格审核。按照海外高层次人才基本资格条件的要求,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二)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根据申请人的专业领域,聘请专家分类组建若干个专业评审小组。每个评审专家对本小组各申请人的学术水平、专业成就、创新能力、项目可行性、市场前景与潜力、引进单位的保障能力等方面独立进行评价,形成书面意见,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推荐的最终判断。得到所在专业评审小组半数以上专家同意推荐的申请人入选海外高层次人才拟定名单,未能得到半数以上专家同意推荐的申请人视为评审未通过。

  (三)确定人选。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综合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海外高层次人才人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10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经调查属实并确认申请人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取消该申请人获选资格。

  (四)颁发证书。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局颁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

  第五章 评审纪律和监督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评审工作的有关程序和标准,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申请人作出评价和判断。

  评审专家不得擅自披露、使用申请人的技术或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接受申请人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十一条 申请人和推荐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应当配合评审实施部门和承办机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评审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保证所提供资料、信息的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 评审实施部门和承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规则和程序,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审资料、评审专家名单、评审结果,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任何影响,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影响评审工作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开展的行为。有关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0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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