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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律顾问实务(十)面对违法行政处罚,企业要敢于说不

2009年03月23日深圳龙岗律师网原创

行政机构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发展起着巨大的能动作用,同时企业的活动也受制于一定社会的行政关系。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积极作为,行政有序,处处为企业着想,那么企业的发展将如鱼得水。但相反的,如果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乱作为,企业必定痛苦不堪。而在我国,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比比皆是,最常发生的就是随便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综合来说,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1)实施行政处罚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要依照《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程序实施;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设定行政处罚的,才能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且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

(2)处罚程序不当。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

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③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④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且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⑤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超过时限处罚。按照法律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重复处罚。一事不再罚是指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我们认为,企业在受到不公正处罚时,应当据理力争,敢于说不:

(1)依法行使陈述权与申辩权。

这是在行政执法程序上,为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时享有的权利,以证明自己没有违法事实的存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充分行使该项权利。

(2)依法当场拒绝行政处罚。

按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后出具的罚款收据,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如果行政机关或执法人员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出具的收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则有权拒缴罚款。

(3)依法要求组织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组织程序如下:

①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②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④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⑤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厉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⑥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

⑦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⑧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⑨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4)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法律给予当事人以选择权,可以选择司法监督程序,即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依法提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行政处罚之后已认定行政处罚是错误,而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一项措施;企业对于不公正、不合理的行政处罚,在依法认定其处罚是错误的,可以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以上几种办法,企业在受到错误处罚时应主动充分利用,以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免遭侵犯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编辑:深圳龙岗律师网法律顾问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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