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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律顾问实务(三十五)仓储业务,企业该注意的问题

2009年05月15日深圳龙岗律师网原创

当今物流业,仓储是其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仓储合同时保管合同的一种,但在仓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中,也同样存在不少的风险。

仓储合同中存在仓管方与存货方两方当事人,是双方约定由仓管方为存货方提供仓储保管服务,并由存货方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

由于仓管方依据所保管货物的保管难度不同,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因此,存货人常在货物品名及种类上弄虚作假,以降低保管费,在这种情况下,存货方则构成对仓管方的欺诈,双方由此签订的仓储合同无效,仓管方所受损失由存货方赔偿,严重时,存货人还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外,存货人有时出于某些方面的动机考虑,有意无意地对将交付存储的货物的保管要求和保管条件提供虚假的信息,从而引起保管人轻信,最终导致货物毁损、短少、污染、变质、灭失等后果,而关于导致这些后果的责任承担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当中,因证据难寻,往往将责任承担者笼统归为仓储公司,仓储公司由此承担了巨大的风险。另外,在实践中,存货人为达到欺诈保管费用的目的,在签订仓储合同时,采用多种手段对仓管方进行欺诈,最常见的手法就是在货物质量上弄虚作假,即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的产品充当合格的产品等等,从而使仓管方遭受损失。而有的存货人为谋取私利,擅自将仓储合同转与第三人,来赚取差额利润;但按照法律的规定,擅自转让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因此,存货人出于牟利而转让仓储合同的行为已经对仓管方构成了欺诈。

在我国仓储业务中,还存在一种“死库现象”,即由于存货方因企业倒闭、涉嫌汇骗等原因音信全无,使得存储在仓储企业内的货物大量积压,导致仓库面积被大量占用,影响到其他货物的仓储,并极易产生环境污染问题,最终使得仓储企业既无法收回仓储费,又无法处理这些货物,从而遭受损失。

以上是仓管方在仓储业务中可能遭受的风险,而作为存货方,同样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如仓管方不按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对货物进行保管,或者仓储企业滥用免责条款,从而给存货方带来损失。

那么,企业若要防止上述法律风险的发生,则必须不断健全合同,提高合同行为的质量。

对仓储企业来说,首先,在签订仓储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准确写明货物名称、数量、质量、货物的保管要求及保管条件、货物的合理损耗标准及损耗处理、货物的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及运输方式,为防止争议的发生,还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其次,可以利用担保来强化合同的安全性,当遭受欺诈时,可要求担保人清偿债务或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以尽量减少损失;同时,在合同中必须对违约责任加以明确,使合法利益得到充分、及时的保护。再次,为防止“死库现象”的发生,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写明仓储期限,并且要明确超期违约对货物的处置条款,对于发生“死库现象”后的货物,可向法院提出申请发出公告寻找货主,对无主货物则可由海关等相关部门予以变卖或销毁。最后,则要注意提高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及防范欺诈的意识和能力,以防止法律风险的发生。

对存货方而言,首先,要认真审查合同中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定,对仓管方不公平、不合理的免责要求要敢于提出异议,同时,要充分了解行业惯例,以防止受到仓管方的欺诈。其次,则应对仓储合同的履行经常加以检查,防止对方不依合同办事而给自己造成损失。第三,则要完善企业管理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在发现问题时及时补救,以防止不必要的损失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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