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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律顾问实务(四十)虚假宣传——企业,请绕道

2009年05月22日深圳龙岗律师网原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宣传是企业扩大影响,以最快速度占有市场的最有效手段,而广告又是企业进行促销的最直接工具。但在今日时代,一些企业为较快占有市场,在利益的驱使下走上了虚假宣传的歧途,而后果也就让人可想而知。

企业采用虚假广告的手段欺骗消费者,为消费者提供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广告内容,在商品的性能、用途、产地、质量、价格、有效期等方面作假,或者利用明星效应为产品做虚假宣传,最终不但得不到自己所期待的效果,还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甚至使自身的形象与信誉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在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广告法》都对虚假宣传的民事责任作了相关规定。根据这些法律的规定,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作了关于欺诈的双倍赔偿的法律规定。倘若广告发布者的行为构成犯罪,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造成虚假广告的诸多因素中,法律规定复杂、多变往往是企业落入陷阱的重要原因。在我国,关于广告发布的规范仍存在许多不足,包括规定过于简单或复杂、修改不及时、变化过于频繁或者相互之间存在矛盾等等,从而增加了企业守法的难度,使其承担一定的风险。

此外,某些行政机关为整顿混乱的市场秩序,常钟情于严打、集中治理整顿等运动式的执法方式,导致执法过于苛刻或出现执法不公的现象,而使一些合法企业的利益遭受损失,这些企业为挽回自己在执法过程中遭受到的损害,往往则落入虚假宣传的漩涡。

由此可见,企业若想靠虚假宣传来获得利益是大错特错的,后果将得不偿失。在经济高度发达的当代社会,企业的信誉显得尤为重要,万不可为一时利益而使自身资信受损。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必须提高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担负起自身的社会责任,注重企业对消费者、对环境的社会价值,要具备长远目光,加强自律自查,不可被短期利益的诱惑所蒙蔽。同时,应时刻注意塑造自身的企业形象,将诚信放在第一位,通过诚信经营,以期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企业资源的有效配置。在管理方面,企业必须将传统的习惯和道德机制与规章制度相结合,实行企业宣传问责制,将诚信经营真正落到实处。

最后,企业若期望广告宣传之后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就必须注意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决策与设计,制定符合自身及产品特点的广告内容,不可盲目跟随潮流。

综上,企业若要获得长久的发展,必须具备长远目光,将自身的资信摆在第一位,万不可尝试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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