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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律顾问实务(四十三)企业通过拍卖购置资产的风险及规避措施

2009年05月27日深圳龙岗律师网原创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拍卖已越来越成为企业购置资产的方式之一,拍卖市场也逐渐成为资产流通的一个渠道。但在这背后,却同样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拍卖的标的包括公物、无形资产、不动产、企业资产(产权)、艺术品及文物等各种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拍卖对拍卖公司来说,基本上属于无本买卖,投资少、见效快,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拍卖这一行当里来,从而使彼此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但拍卖物的质量却得不到任何保障,加上拍卖公司根据《拍卖法》的相关规定,一般都在条例中声明拍卖行对其所提供的拍卖物质量及真假不承担任何责任,这就给买家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此外,拍卖活动是以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价高者得为基本原则的。在拍卖活动中,委托人应对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物的所有权证明或依法可以处分拍卖物的证明及其他资料,并且向拍卖人说明拍卖物的来源及瑕疵;当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时,则可以进行鉴定,若鉴定结果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情况不相符,则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若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及相关材料,到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而倘若拍卖物品存在权利瑕疵,则相应的法律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可见,在拍卖交易活动中,买受人承担着不少的风险。那么,买受人若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学会对风险的规避,以防遭受损失。

首先,买受人在观看拍卖样品的过程中,应对物品的真伪、成色与规格等进行仔细的观察,即看样要仔细。在决定是否参与竞买之前,应仔细核对拍卖行的主要拍卖物方向与拍品目录是否相符,并查清是否存在未注明的瑕疵,若不相符或存在未注明的瑕疵,则可及时向拍卖行提出询问。此外,买受人在竞买之前应确定自己竞买的最高出价,即“心理价格”,在竞拍过程中切忌胡乱举牌,当发现自己给出的价格超出心理价格5%时还未拍得,则应立即放弃。

其次,买受人在参加拍卖之前应认真阅读拍卖的规则,在竞价时按拍卖师宣布的竞价方式出价,并且要避免叫价无效的发生,在拍品成交后,应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限定的时间内付清价款和取回拍品。根据我国拍卖行业的现状,企业可以根据拍卖业是采取增价拍卖还是减价拍卖,是有底价拍卖还是无底价拍卖抑或是密封递价拍卖(即投标拍卖)来决定最终采取何种拍卖策略。

第三,在心态上,竞买者应稳定竞价心态,守住心理价格,一般可按加价幅度轮番出价,但当价格接近心理价格时则应慎之又慎,避免盲目出价;倘若拍卖场上气氛平淡,则不必急于出价,最后再提高出价,一步到位,以吓退经验不足的竞买人,使竞价获得成功;此外,竞买人在竞价低潮时,还可以直接报出心理价格数,用来迷惑其他竞买人,并在其他竞买人犹豫不决时成交。

第四,如果拍卖标的物是房屋,则可分为两种情况:若拍卖房是法院委托的,竞买人则可放心竞买;若拍卖房是个人或企业委托的,竞买人则应事先查明房屋的产权情况,亲自到现场查看,并向专业机构或人员咨询,对房屋作一事前综合评价,以确定心理价格,最终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

第五,对于企业拍卖,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在坚持公平、公正、竞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的前提下,采取投标形式进行;再者,被拍卖企业内部或本行业系统内职工购买具有优先权。在拍卖之前,企业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以保证企业拍卖后经营发展的趋势和方向,同时以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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