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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律顾问(46)企业二手汽车等设备买卖的风险与防范

2009年07月07日深圳龙岗律师网原创

在经济危机冲击下,许多企业不堪重负轰然倒下,企业股东资产经过变卖、拍卖等进入二手交易市场。而坚持下来的企业则从中获得了新的机会,甚至一部分企业希望通过购买破产企业出卖的二手设备来降低采购成本,增强企业竞争力。但是,二手设备的交易存在的一定的风险,在此,就以汽车为例说明一下二手设备交易的风险与防范。

第一,提高警惕,注意标的物产权状况。汽车、设备的销售管理不像去商场购物那么简单,一旦不小心被坑害,即使有理也没有用。因此我们要提高警惕,在购买前应到车管所、生产商等有关部门调查其权利状况,以免落入不法商家设置的陷阱中。

第二,防止原物主的“一物多卖”。如果出卖人与买受人未到车管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而且与第三人亦未办理登记的,这时就发生所谓的“一物多卖”。现实买受人与第三人的债权由出卖人自己决定,对于未能取得车船所有权的一方,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防止原物主对设备等设置抵押权。对抵押人处分车船的,依《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转让车船时,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车船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第四,关于车船发生交通事故的预防。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为了预防纠纷的发生,购售车船时,出售人应约定办证时间和风险转移时间。出售人以这种约定来处理这类纠纷留下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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