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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律顾问(76)年终奖是否可计入工资?

2009年09月30日深圳龙岗律师网陈志钧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根据这一规定,经济补偿的计算前提是对“工资”含义的界定。那么,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等,劳动者收入中的哪些项目属于工资呢?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4年12月6日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很明显,《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工资定于过于笼统,在实践中,当争议发生时并不具有可操作性,难以作为办理案件、处理纠纷的依据。

2、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8月27日通过,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批准,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一)社会保险费;(二)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育费;(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根据该条例,“工资”所包含的范畴得到了很好的界定,且定义很具体,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可以作为办案的基本依据。而根据该条例,深圳龙岗律师网认为,如果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主要是根据员工一年的工作表现进行发放的,那么这种年终奖更像是对平时工作表现的一种考核,应算作工资的一种。而如果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是并不依据员工的一年的工作表现进行的,更多的是体现企业的一种福利,那么这种年终奖就应该算作该条例所述的“福利费”,不应算作工资,在进行经济补偿的计算时,不计算在内。

3、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月19日第41号公告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深圳龙岗律师网律师网认为,该条例对奖金没有一个更加明确的区分,即没有进行每月发放的绩效工资与年终奖的区分,笼统的将“奖金”归入“工资”范畴,是没有充分考虑企业工资结构的实际情况的。所以,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关于“年终奖是否算作工资”的纠纷时,还是应适用《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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