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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律顾问(107)工作时间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关联性分析

2010年07月13日深圳龙岗律师网原创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部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根据以上《规定》及其解答,我国企业不能要求工人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而实际上,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深圳市龙岗区几乎没有任何一个民营企业能够达到这一要求,所有的企业都在“违法”作业。但是,根据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来说,如果每天仅工作8小时(或每周仅工作40小时),一个月的工资一般仅仅达到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2010年7月份起为1100元,之前仅为900元),很明显这一工资标准甚至是无法满足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的,更别说改善生活、提高子女的受教育水平等愿望。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该条例,“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与员工提供“正常工作时间”相对应。而“正常工作时间”即每周40个小时的工作时间。因此,深圳市龙岗区的企业一般都抓住这一条,在劳动合同约定员工每周工作40小时,企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而处于弱势的工人只好通过加班来提高自己的收入。

也就是说,如果地方政府不提高、大幅度的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工人永远只有通过加班、延长工作时间来提高自己的收入,使得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形同虚设。

大幅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才能保障职工工作时间依法执行,这就是二者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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