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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律顾问:试用期工资能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09月25日深圳龙岗律师网原创

【试用期期限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以上是《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期限的基本规定,根据以上规定,试用期期限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工资规定】

关于试用期工资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以上规定,试用期工资可以是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的,但是对此有两个限制:

1、不得低于用人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

2、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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