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岗律师
深圳龙岗律师
深圳龙岗律师
马上拨打深圳龙岗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深圳律师法律讲座22 双倍经济补偿金 双倍工资

2010年12月09日深圳龙岗律师网原创

1.1 双倍经济补偿金的防范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该法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但是,《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何谓“违反该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在实践中就容易出现纠纷,而一旦出现纠纷,劳动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出于保护劳动者的考虑,通常会判处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对此,我们认为,人事部门应多了解《劳动合同法》及其有关规定,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发生争议的,可以主动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劳动仲裁机构辨明是非,防止被处以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发生。

1.2 双倍工资的防范
《劳动合同法》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经过2008年实施《劳动合同法》之后“罢工潮”,大多数企业都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我们在实践中发现,由于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第一份书面合同是有期限的,期满后很多企业都没有办理续签手续,导致第一份劳动合同失效,所以有的劳动者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认为原书面合同期满超过1个月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也违反了82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由于还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对上述的“用工之日”进行界定,所以有劳动仲裁机构认为“用工之日”可以扩大解释为“应续签新的书面劳动合同之日”,从而裁定企业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这样的裁定可能并不合理,最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但是这样的裁定提醒我们人事部门,应该从每一个细节去做好自己的工作,尽快办好已经期满的书面劳动合同的续签手续。

深圳龙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