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办[2025]92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裁定书(诉前财产保全用)》《民事裁定书(诉讼财产保全用)》《民事裁定书(变更保全用)》文书样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2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 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法[2024]163号,以下简称《指引》)。为贯彻落实《指引》,加强财产保全工作,经研究,对《民事裁定书(诉前财产保全用)》《民事裁定书(诉讼财产保全用)》、《民事裁定书(变更保全用)》文书样式作出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
适用中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容易涉及案外人权益,人民法院在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时,应注意审查被保全财产上是否存在案外人权益,尽量减少因财产保全引发案外人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2020年修正)相关规定精神,被保全财产系机动车、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除被保全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应责令被保全人书面报告该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并予以核实;被保全财产系不动产的,在对不动产权登记、权属证书等作书面审查的基础上,还应注意对该不动产的占有、使用等情况进行现场查验,以便掌握可能存在的案外人权益。
相关文书样式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适用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附件:1.《民事裁定书(诉前财产保全用)》文书样式
2.《民事裁定书(诉讼财产保全用)》文书样式
3.《民事裁定书(变更保全用)》文书样式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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