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证人证言这一重要证据形式的功能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证人证言采信率。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作为诉讼证据种类之一,证人证言在诉讼证明上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较为普遍,而且有日趋增高趋势。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许多证人证言却难以得到法官的采信,有法官对716件样本案件判决书进行分析统计,发现仅192件案件的证言被采信,采信率仅占26.82%。
导致证人证言难于被采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是证人证言本身属性的原因。证人证言是证人通过感知、记忆、陈述所形成的言辞证据,是证人大脑中主观意识的言语表达,其本质上是一种信息,这种信息记录、反映、重建过程中难免出现一定误差。证人作证时不可避免地掺入其主观意志因素,也容易受到外界干扰和影响。正是因为证人证言具有间接性、主观性、易变性等特点,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对证人证言的采信较为谨慎。
二是证人的原因。在现实生活中,证人与当事人发生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也正是因为这样,证人才有机会知晓案件事实。且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证人均由一方当事人申请,并与该方当事人共同到庭参加诉讼,无法避免证人与一方当事人在庭前单方接触。有些证人由于法律素质低下,缺乏社会诚信意识和风险意识,出于不同的目的和需求,甚至为了收取的“好处费”,在利益和机会的驱动下,任意出具虚假证人证言,导致庭审中伪证比比皆是。
三是法官的原因。当前,许多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加剧,法官没有过多精力去审查证人证言的真伪性。法官基本上只采信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明显,无须过多深入判断的证人证言,或者是有其他证据佐证的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难以被采信,不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为了充分发挥证人证言这一重要证据形式的功能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证人证言采信率。
制度发力,完善证人证言认证程序和规则。为避免当事人接触证人影响证人作证,应当由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以保障证人独立作证,不受外界干扰和影响。证人作证前,应当让其签署保证书,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增强其责任感,向法庭作出忠于事实和法律的陈述。要规范证人询问程序,增加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法官要提高庭审驾驭水平和案件事实发现能力,加大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和认定力度,去伪存真,从而使真实的证人证言得到采信。
疏堵结合,提高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如要杜绝虚假证人证言的生存空间,重要的是要形成失信成本大于失信收益的制约机制,通过经济手段、道德手段、法律手段和司法手段形成综合措施,进一步增强证人的道德理性与社会责任感。同时法官也要克服畏难情绪,加大对虚假作证的证人的处罚力度,让其不能、不愿、也不敢出具虚假证人证言。
(转自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