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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律师服务问题解答

2008年11月16日深圳龙岗律师网原创

一、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这就是《刑事诉讼法》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也就是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

(二)存在损失,且是“物质”损失;

(三)还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如果刑事诉讼已经结束,只能另行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不用交纳诉讼费的,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是需要交纳诉讼费的。


二、哪些损失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也就是说只能是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


三、哪些损失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另外,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也就是说,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直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不再运用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而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四、做了民事赔偿的被告人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又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也就是说,只要被告人赔偿损失、积极退赃、退赔,法院在判刑时就可以考虑从轻处罚。所以,被告人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退赃、退赔,争取法院能从轻处罚。


五、哪些案子适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件是否适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是看被告人有无赔偿能力。根据本律师多年的实践,一般涉案金额较低的抢劫、抢夺的被告人均为社会无业人员,没有经济能力,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没有任何意义。而部分有预谋的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的案件中,被告人本人财产经常是可以作出赔偿的,且赔偿后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所以其家人一般也会积极配合,所以此类案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减少损失。交通肇事、非法行医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也经常可以赔偿到位。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标准如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一方面是对毁坏财物的赔偿,一方面是对人身损害的赔偿。毁坏财物的赔偿以实际发生或必然发生的费用为标准进行赔偿,而人身损害赔偿一般是参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赔偿,可以参考本站《交通事故》专题,此处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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