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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律顾问实务(十九)签订广告合同,企业该作何考虑?

2009年04月07日深圳龙岗律师网原创

一个企业要做大做强,运用广告手段,加大对自身的宣传,定是必不可少。但在签订广告合同的过程中,企业所承担的法律风险并不少,那么,该如何认识和防范呢?

首要且必须的便是加强对法律风险的认知。

1、合同履行不能。

企业在经济活动当中,往往借助明星艺人的名气和良好的社会形象来加强自己产品的宣传,但背后却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除了意外事件意外,明星犯罪也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明星的个人形象大幅下降,继续使用这类明星将给企业带来负面作用,但在现实当中,企业往往对这类情况未加防范,也没有相应解决条款,发生后只能自咽苦果。

2、户外广告维护不当。

实践中,对广告牌的管理维护责任一般由专门广告公司负责,但当损害发生后,受害人第一反应是向广告牌上的宣传者进行索赔,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或者以承担不必要的支出息事宁人,或因态度冷漠、反应不及时导致评价降低,而使企业公关形象遭受损害。

3、广告程序违法。

一般来讲,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广告。企业发布广告登记,必须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企业如不严格按照广告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4、利用广告进行不正当经营。

针对广告效果的考虑,一些企业利用广告进行坑蒙拐骗,如此行为,轻则应承担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的责任外,重则因违反《刑法》而被追究非法集资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等刑事责任。

5、广告图像侵权。

个别企业为己方利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或美术作品做广告,最终构成侵权。

针对上述风险,企业该做如下防范:

首先,熟悉《广告法》相关规定。

只有熟知相关法律规定,知道自己应承担哪些方面的法律责任,企业才能维护好自身良好的社会形象,避免相关法律风险。

其次,在与明星及其经纪人订立合同时,应有相应预防措施。

企业应在合同中要求明星如实告知其身体状况及其他足以影响企业订立合同决策的相关信息;合同订立后,应督促其按约定履行,并履行通知、协助等合同附带义务;在合同中应约定违约责任条款。

再次,设置附加条款。

这是为防范明星发生丑闻或涉入诉讼而影响企业宣传效果而设置的。如约定发生上述事件后合同自动终止,或约定企业此时有权停付形象使用费甚至要求赔偿。

编辑:深圳龙岗律师网法律顾问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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