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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律顾问实务(二十六)关注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

2009年04月27日深圳龙岗律师网原创

何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即以合作制为基础,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当今社会并不少见,但由于我国没有健全的法律对其加以调整,并且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不少的纠纷。

首先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特点加以明确:

①职工共同出资,共同劳动;②为保证职工地位和根本利益,资产制度相对封闭;③承认职工个人产权中的劳动力资本,凸显劳动与资本的融合;④采用按劳分配和资产分配相结合方式,利于整合物力资本,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其次对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总结:

1、  小股东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小股东利益常遭大股东侵害,主要表现为:

(1)大股东撑控企业。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董事会、股东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厂长或经理一手遮天,大股东也往往一肩挑起好几个重要职务,集权、专断,使得小股东利益得不到任何保障。

(2)经营者利用持股谋私。经营者利用所持股对职工持股加以限制,谋取私利。

(3)对小股东利益进行变相侵害。如以强化按资分配和年薪制为手段,降低小股东劳动收入,拉开其与管理层的收入差距。

(4)借企业改革牺牲小股东利益。一些地方为推动效益差、投资风险大的企业改制,往往以下岗等条件威胁职工硬性出资入股;而效益高、前景好的企业,领导层借改制之机暴富后,将少量股份留给职工,让其成为小股东,以期起到安抚作用。

2、借助职工持股会大量侵吞国有资产

在实践当中,一些人利用本单位部门的资金优势及行业优势,借助职工持股会在为干部职工谋取正常工资奖金之外的收入,从而导致国有资产最终流失。这些人主要通过违规设立职工持股会产生高额利润并派发高额红利,而其中的风险则由向其提供资金支持的国有资产经营单位承担。

最后,因上述所提问题,可知股份合作制企业仍需不断创新和完善,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功能。

1、职工持股会需完善。对职工持股会须严格审批和清理,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则需自律,避免其员工拿大公家的钱做小集体的事。

2、经营者收入申报制度亦需完善。企业领导层的分红应在每年的收入申报表中填写清楚,以监督职工持股会控制的公司高额分红的现象。

3、职工持股计划应设计科学。职工持股的计划必须以企业战略为前提,充分考虑企业内、外部的多方面因素,使其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并同时具有可行性。

综上,股份合作制企业仍存在许多的不足,必须在发展中不断完善,而这需要所有人的共同努力。

编辑:深圳龙岗律师网法律顾问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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