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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律顾问实务(二十九)委托理财,请慎重对待

2009年05月06日深圳龙岗律师网原创

委托理财又叫托管经营,指企业所有者通过契约形式将企业法人财产交由具有较强管理能力、并能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去有偿经营,明晰企业所有者、经营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保证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一种经营方式。

委托经营的发展具有很长的历史,在现今的经济生活中,由于它能给企业带来巨额的利润,因此,即使具有巨大的风险,也仍然受到诸多企业的青睐。但又由于其背后所蕴藏着的风险往往能使企业陷入极大困境,因此,企业对其风险的知悉与防范不得不加以重视。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托管协议主要有保本保息、保本分成、固定费率及浮动费率四种类型,而委托方大多愿意选择有收益或“保底”承诺的前两种类型,但这种收益条款法律是不予保护的,而一些企业为规避法律的制约,在与受托机构签订不保底协议的同时,私下签订保底收益,有些受托机构则在与企业签订合法协议的同时,将收益预先返回企业。在这种情况下,若理财收益大跌,企业将不得不承担不规范操作引发的法律风险。而这就是所谓的“收益风险”。

再从业界操作来看,由于委托理财资金在实际上大部分流入了股票市场,因此其收益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股市行情,这就引发了“市场风险”。此外,委托人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即代理人缺乏代理资格或者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不一致或者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不到位或者代理人的经营不规范而由此引发“代理风险”。

除上述风险之外,在现实经济生活当中,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一些企业将大额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而使企业投资项目及核心业务发展受到很大的制约,这种由于资金被套而使企业不得不计提大量投资减值准备所带来的风险即为企业的“业绩风险”,再加上暗箱操作而引发的风险,可以看到企业在委托理财的过程中并非一帆风顺的。

但是,由于委托理财现今仍然大量存在,也就是说其仍具有相当的价值,若要使其最大限度得发挥其作用,给企业带来高额利润,就必须得对上述风险进行规避。下面深圳龙岗律师网将给您提供几点风险规避的建议:

第一项工作的重点在企业内部,要完善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这就要求我们加强董事的责任,建立董事责任追究制度、监事责任追究制度和大股东回避制度等等,使董事真正发挥作用。

第二项工作是对受托人进行约束而提出的,要防止受托人不按协议约定的投资方向进行投资,企业可引入托管人制度,这种情况下受托人就仅负责管理与投资有关的事宜,不再直接接触和调度委托资产,从而保证了委托资产的安全;同时委托人还要对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沟通,以及时获知委托财产的运用状况。

第三项工作是在选择代理人方面,企业要认真分析受托人的投资管理能力,综合受托人的信誉、治理结构、风险控制程序、历史业绩及管理经验等方面进行考虑,选择受托人。

第四项工作则是从委托资金本身入手,由于委托理财也是一种对外投资,还需要考虑企业自身的经营和资金的安全,因此要将委托资金的比例进行明确并将责任落实到个人,以控制委托资金的规模,而使企业得到良性发展。

最后一项工作是从委托理财方式上进行考虑,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可在如下几种方式中进行选择:①整体托管经营,这种模式适合于微利或亏损的中小型企业;②分层托管经营,这适合于大型企业;③部分托管经营,这是对企业中的生产线或生产车间实行托管经营;④专项托管经营;⑤对企业的债权债务及股权等进行托管经营。

只有认清委托理财背后的风险,并采取积极措施加以防范,慎重对待,才能最终达到预期的效果,否则将是得不偿失。

编辑:深圳龙岗律师网法律顾问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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