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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律顾问(51)消费者的双倍索赔权

2009年07月15日深圳龙岗律师网原创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如果商家在提供商品的过程中实施了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给予双倍赔偿。

为了配合上述条款的实施,国家工商局发布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方法》。这个办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有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商家给予双倍赔偿: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部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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