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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律顾问(81)拖欠工资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2010年06月14日深圳龙岗律师网原创

深圳市人大常委颁布《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一)社会保险费;(二)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育费;(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根据该条例详细的规定,深圳龙岗律师网认为,企业员工正常上班及加班费即属于“工资”,如果拖欠工资,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一定不良的法律后果。那么,何为“拖欠”呢?拖欠是否区分无意与故意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该条规定,只要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就构成“拖欠”,也就是说,拖欠是不区分故意与无意的。

但是,在地方政府执行该规定时,为了保护企业权益,给企业用人一定的灵活度,也考虑到实际情况,通常对拖欠做无意与故意之分。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第十二条又规定:“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根据该规定,企业“因故”可以延期发放工资。根据该规定,企业可以在劳动者提供劳动后下一个月的第七日支付工资;而企业因故无法在该日发放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如果五日内无法发放的,经工会或劳动者同意还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因此,企业最多可以在下一个月的第二十二日发放工资,过了这一日期才构成“拖欠工资”。当然,后面的十日是掌握在工会或劳动者手上的,此时,工会或劳动者的意见显得非常重要。(纵观整个劳动法体系,工会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还是具有很大的作用的,工会即可以帮助劳动者争取权益,也可以作为企业与劳动者的桥梁,帮助企业解决人事管理中的许多难题,因此建议企业尽量成立工会)

此外,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根据该办法,拖欠工资也是区分“无故”和“克扣”的,即区分“有意”还是“无意”的。

综上所述,拖欠工资还是区分有无和无意的,在无意拖欠工资的情况下,企业有一定的缓冲日期;而在克扣的情况下,是没有任何缓冲的,劳动者随时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结论:企业在未征得工会或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至迟不能超过12日,在征得工会或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至迟不能超过22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否则就构成“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还可要求另行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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