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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律顾问(100)律师在互联网侵权纠纷中如何保全证据

2010年07月06日深圳龙岗律师网原创

深圳龙岗律师网一直比价关注互联网侵权案件的现状与保护手段,据我们观察,互联网侵权案件一般包括以下类型:

1、与互联网结合的传统侵权案件。如侵权行为人(下称侵权人)通过互联网公开、散步他人的隐私,如“艳照门”、网络诈骗,这种行为与传统的通过熟人、传统媒体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手段尽有形式的区别没有实质的区别,所以我们将其定位为“与互联网结合的传统侵权案件”,此类案件无论是构成民事侵权还是刑事犯罪,都是可以适用传统的民事、刑事法律予以处理,最多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类型作出指导性的司法解释、意见,不需对现行民事、刑事法律法规进行任何修订。

2、新型的互联网侵权,即从事互联网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使用互联网技术、通过互联网侵犯他人权益。如百度的“海运门”、音乐版权侵权、盗窃QQ号码案件等,侵权人为专门从事互联网活动的企业或者个人,这是此类案件最明显的特征。在此类案件中,侵权行为、方式往往无法简单套用传统的民事、刑事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往往要对现行民事、刑事法律进行扩充解释,甚至是对现行民事、刑事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才能恰当处理。

当然,以上分类仅仅是深圳龙岗律师网的一家之言,在互联网侵权法学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目前还比较难以形成比较通行的分类方法,这对于互联网侵权这种新型的侵权类型来说,也丝毫不奇怪。以下,深圳龙岗律师网从实践出发,针对客户比较急切的需求,谈谈互联网侵权案件的取证问题,即一旦遭遇互联网侵权,客户应该如何取证?为简单明了的阐明观点,以下以案例进行说明。

1、甲公司研发、生产了一批新产品,新产品上市后不久,即发现乙公司仿冒甲公司的产品,并在其网站进行公开销售。此类案件属于与互联网相结合的传统侵权案件,处理办法包括:

  • 委托公证机关对该公司网站进行“证据保全”,即委托该公证机关对该公司网站的网址、页面进行拍照,以证实该公司在网站上公开销售仿冒产品。
  • 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配合工商管理部门到乙公司处进行查封、扣押侵权产品。
  • 依据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处理意见到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进行赔偿。
  • 如认为乙公司的行为触犯《刑法》,申请工商管理机关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的经济案件侦查大队,追究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 为防止乙公司否认该网站是其主办,甲公司还可以请求中国互联网管理中心以及向该网站提供空间服务的空间服务商提供该网站主办者的身份信息,如中国互联网管理中心或空间服务商不予配合,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2、甲公司是互联网搜索引擎公司,在其搜索引擎上可以搜索到乙的不雅照片,乙向甲公司投诉后,甲公司没有予以清除该不雅照片。对此,处理办法为:

  • 同样,委托公证机关对甲公司侵权的页面进行公证,证实输入什么关键字可以搜索到乙的不雅照片,确定甲公司是否侵权、侵权的范围。对此,深圳龙岗律师网还认为,为了确定侵权影响的区域大小,即属于全国性、地区性还是全球性,乙实际上可以委托全国甚至是全球各地的多个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以确定侵权影响的大小,以此为基础才能有利于法官确定赔偿金额。
  • 委托公证机关收集“网民”对不雅照片的网络言论,以证实侵权行为对乙造成损害的大小。

从以上案例可以发现,互联网侵权案件中,公证机关对网页的公证成为必不可少的证据。深圳龙岗律师网认为,网站的控制权掌握在侵权人手中,侵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更改侵权内容,消灭侵权证据,因此,被侵权人在采取法律行动前委托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必不可少。这或许是互联网侵权案件最为明显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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