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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法律讲座17 订单 采购合同 2

2010年12月09日深圳龙岗律师网原创

1 防止订单与采购合同的陷阱
在生产力过剩时代,采购商往往利用自己的优势市场地位,主导合同的签订,在合同上设置对自己比较有利的合同条款。很多时候,我们并不能删除、变更这些条款,但是我们起码应知道它的存在对我们有多大的威胁。

1.1 约定纠纷由供应商所在地法院管辖
上面我们已经讲过,案件由什么地方的法院管辖,不但关系到诉讼的便利性和诉讼成本的问题,甚至可能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和执行结果,因此,如果交易对方约定只可以在其所在地诉讼时,一定要小心谨慎,最好改为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诉讼,退一步来说,起码要约定在提起诉讼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样对双方都公平公正。

1.2 约定延迟送货的赔偿
从产业链的角度来说,我们作为制造商处于产业链的上端,我们将产品供应给我们的客户,我们的客户组装后又供应给他的客户。所以,如果我们延迟送货,不但会给我们的客户造成不便,还可能给客户的客户造成不便。这样,延迟送货的损失就形成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何谓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假设我们延迟送货,导致我们的客户为了避免其延迟送货,将原定的船运改为空运,导致我们的客户增加了运费,这就是我们延迟送货给客户造成的直接损失。假设我们的客户延迟送货的,需要向他的客户赔偿违约金或减少货款的支付,并且已经实际赔付,这种损失就是间接损失。

损失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是我们的利润却没有分直接利润和间接利润,因此,如果我们的客户在订单上注明“如延迟送货,则赔偿一切损失”就会造成我们同时承担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这对我们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也可以说这是我们“无法承受之重”。因此,即使双方约定延迟送货的赔偿责任,也必须严格限制为“如延迟送货,仅赔偿直接损失”,这样大大减少我们的风险。

1.3 约定产品必须与样品一致
某些交易中,双方约定按照样品标准交货,但是却没有对样品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导致发生纠纷时样品失去参考价值。

在样品交易中,我们必须对样品采取以下措施,才能确保发生纠纷时,样品可以作为最重要的判断依据:

1)对样品进行包装、封存;

2)交易双方在包装上签名并且盖公章。

1.4 约定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某些交易中,双方约定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交货,但是发生纠纷后,提供产品的一方甚至不知道有无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因此,如果订单中有此类约定,首先自己要清楚有无该标准,如果有的话,一定要熟悉该标准,并且严格按照该标准完成交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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