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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法律讲座20 物流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0年12月09日深圳龙岗律师网原创

如将产品委托物流公司托运,物流公司出具的《托运单》背面通常会有特别约定:1)货物应声明价值,并投保;2)未投保的货物丢失的,仅按运费的5倍赔偿(有的可能是10倍、20倍等)。

我们知道,物流公司仅收取很少的物流费,但货物价格往往是物流费的数十倍、数百倍甚至更高,因此如果货物因火灾、水灾、台风等不可抗力发生损毁的话,要求其全额赔偿是不现实的。因此,铁路、海运、空运等运输部门都有相应的法规确定了最高赔偿限额。但是,有的物流公司往往利用这一法律规定,扩大限额范围,将物流公司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也包括到最高赔偿限额中,明显损害托运人利益。如有些案例中,物流公司的员工盗窃了所托运的货物,物流公司也发现时这个原因,但物流公司为了推卸责任,就根据其托运单背面的所谓“特别规定”,只按运费的几倍赔偿了事,这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严重伤害了托运人的权益。

因此,我们在选择外包物流公司时,应通过对比几家物流公司,选择最负责任的物流公司,并且对赔偿限额的约定进行修改,将其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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