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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2156:中秋节、春节的过节费,属于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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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2022年修订)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一)社会保险费;
(二)劳动保护费; (三)福利费; (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五)计划生育补贴、奖励; (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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