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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同意续合同,劳动者不同意,是否需付补偿金
游客
我公司数十名工人的劳动合同快要到期,公司要求与其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但部分工人不同意续订,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其要求是否合法?
re:公司同意续合同,劳动者不同意,是否需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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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续订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你公司不用向拒绝续订合同的工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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