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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日期:2018年03月17日 来源:  作者:深圳律师 字体:

建立科学、实用的外国人才评估体系,注重能力、实绩和贡献,突出市场评价、国际同行评价等市场需求导向(见外国高端人才公认职业成就认定标准说明,以下简称成就标准说明),综合运用计点积分制(见积分要素计分赋值表)、外国人在中国工作指导目录、劳动力市场测试和配额管理等,将来华工作外国人分为A、B、C三类,按标准实行分类管理。

一、外国高端人才(A类)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高精尖缺”外国高端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确定为A类,实行 “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服务。

(一)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的

经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或备案同意的副省级以上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人才引进计划(见成就标准说明1)的入选者。

(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

1.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奖)。

2.以下奖项获得者: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科普利奖章;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邵逸夫奖;著名建筑奖(见成就标准说明2);著名工业设计奖(见成就标准说明3)。

3.各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4.担任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国际知名学术机构(见成就标准说明4)和科教类国际组织委员、会员、理事的。

5.各国国立研究所或国家实验室主任负责人、高级研究员。

6.各国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负责人、首席科学家或主要成员。

7.担任过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JCR一、二区)正、副总编和高级会员。

8.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同等贡献作者)在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所在专业领域《期刊引用报告》JCR一、二区)发表论文3篇。

9.曾任全球排名前200名大学(见成就标准说明5)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或聘为教授、副教授的或曾任全球排名前500名大学(见成就标准说明5)高层以上管理职务或聘为教授的。

10.曾任世界500强企业(见成就标准说明6)总部高层管理职位和技术研发主要成员、二级公司或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以上管理职位、技术研发负责人。

11.曾在国际著名金融机构(见成就标准说明7)、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见成就标准说明8)高层管理职位任职。

12.世界著名音乐、艺术学院校长、副校长及教授及副教授(见成就标准说明9)。

13.担任世界著名乐团(见成就标准说明10)首席指挥和声部演奏员。

14.曾在世界著名歌剧院(见成就标准说明11)或音乐厅(见成就标准说明12)以个人专场出演的艺术家。

15.曾获著名文学奖(见成就标准说明13)、著名电影、电视、

戏剧奖(见成就标准说明14)、著名音乐奖(见成就标准说明15)、著名广告奖(见成就标准说明16)中最高级别个人奖项及国际著名艺术比赛(见成就标准说明17)一类比赛大奖、一等奖或二类比赛大奖个人奖项及曾担任过以上奖项和比赛的评委。

16.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及其他重要国际赛事(见成就标准说明18)进入前八名和亚运会或近两届列入亚运会项目的亚洲杯、亚锦赛前三名的知名运动员、负责培养的主教练或教练组核心成员。

17.曾在外国政府机构担任部长级以上领导职务、在著名国际组织或非政府组织(见成就标准说明19)中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的。

18.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或从事其竞赛项目培训的专业人才。

(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

1.中央国有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全球或地区总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部门认定)、大型企业(见成就标准说明20)聘用的高级管理、技术人才和科研骨干。

2.经国家认定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实验室(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经信部门认定)及地方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科技部门认定)的高级管理、技术人才和科研骨干。

3.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及国内外中型企业(见成就标准说明20)聘用的副总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科研骨干。

4.受聘担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层以上管理职务或副教授、副研究员及职业院校需要的高水平职业技能人才。

5.国内三甲综合医院或副省级以上城市专科医院或外资医院聘任担任高层以上管理职务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

6.国内一流乐团等艺术团体(见成就标准说明21)聘用的首席指挥、艺术总监及首席演奏员。

7.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见成就标准说明22)聘用的高级编辑和主播。

8.国家级、省级运动队或俱乐部聘请的主力运动员、主教练或教练组核心成员。

9.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的外籍人才。

(四)创新创业人才

1.以拥有的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企业实际投资累计不低于50万美元、个人股份不低于30%的企业创始人。

2.以拥有的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连续三年年销售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五)优秀青年人才

35岁以下在全球排名前200名的国(境)外大学(见成就标准说明5)或中国境内高校获得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的青年人才。

(六)计点积分在85分以上的

二、外国专业人才(B类)

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中国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急需的外国专业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确定为B类。

(一)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的外国专业人才。符合以下条款规定之一的:

1.在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特殊领域从事科研、教学、管理等工作的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

2.执行中外政府间协议、国际组织间协议、中外经贸和工程技术合同的人员。

3.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聘雇人员和境外专家组织驻华机构代表。

4.跨国公司派遣的中层以上雇员、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和代表。

5.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聘用的外国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中国境内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毕业生。

(三)在国(境)外排名前100名的高校(见成就标准说明5)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

(四)外国语言教学人员。外国语言教学人员原则上应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并取得母语国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2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其中,取得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或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TEFL证书的,可免除工作经历要求。

(五)计点积分在60分以上的专业人才。

三、外国普通人员(C类)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实行配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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