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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律顾问: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支付双倍工资

2010年09月25日深圳龙岗律师网原创

【案例】

陈××于2008年6月12日进入×公司,于2010年7月1日主动提出离职申请,入厂期间满2年,双方至今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陈××认为×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即支付其自2009年6月12日至2010年7月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律师分析】

陈××将案件诉至劳动仲裁机构,深圳龙岗律师网代理×公司提出相应答辩,深圳龙岗律师网认为×公司不应支付陈××双倍工资差额,以下是深圳龙岗律师网的代理词:

陈××与×公司一案

代理词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代理人接收×公司委托,就其与陈××劳动争议一案,针对双方争议焦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陈××于2008年6月12日进厂,于2010年7月份主动提出离职申请,入厂期间满2年,双方至今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陈××代理人认为我方未与陈××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原文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该条款仅对“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后果进行规定,并未对是否必须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后果进行规定,因此不管是否书面合同,只要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无需支付二倍工资。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我方认为,依据上述规定,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我方,因时间已经满一年,应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方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那,双方尚未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二倍工资呢?且见下文论述。

二、本案也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原文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我方认为,对该规定的正确理解为,并非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需要支付二倍工资,而是只有在“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此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超出这一期间的,依据其他规定处理,没有其他规定,就仅支付正常工资。因此,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责任在我方,我方也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同样证实上述观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代理人认为,根据该条,双方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间仅仅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而陈××的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所以也无权要求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以上意见,恳请仲裁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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