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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子女探望权的规定

日期:2010年08月09日 来源:原创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字体:

在离婚纠纷中,对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有时也会成为争议的焦点。深圳龙岗律师网认为,子女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双方的互谅互让,既然双方已经无法让子女过上一个正常的生活,那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应尽量保障不与子女生活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这样才能让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

对子女的探望权,一方面得到法律的保障,另一方面更视乎子女自己的选择,只有子女自己要求探望或拒绝探望的,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甚至法院都无权剥夺,应该予以积极协助。

以下摘引有关法律条文,以供参考。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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