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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岗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日期:2017年07月16日 来源:  作者:深圳律师 字体:

关于印发《龙岗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深龙府〔2006〕47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有关单位:

  《龙岗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管理制度》、《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和《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和经理工作制度》业经区政府三届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龙岗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岗区社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区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增值,促进社区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集体资产,是指属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全体股东集体所有的资产。

  本办法所称社区,是指城市化进程中由原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改设的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两级。

  本办法所称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是指城市化进程中由原行政村、自然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组建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

  第三条 龙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负责全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具体由各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执行。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具体负责社区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四条 社区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或无偿占用、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平调、挥霍浪费及其他侵害社区集体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 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全体股东有保护其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社区集体资产的管理实行公开、公正、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原则。凡涉及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民主讨论决定,确实保障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股东对集体资产的监督权、决策权。

第二章  产权界定

  第七条 社区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按照谁投资、谁所有尊重历史事实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社区集体资产具体包括:

  (一)城市化转地后留归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工商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及其他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二)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如厂房、店铺等经营性设施,办公楼、学校、图书馆等公益性设施,道路、桥梁、广场等公共设施,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等财产;

  (三)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用于农、林、牧、渔副业生产的投入积累及其产品;

  (四)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独资、控股、参股、联营的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以及开展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中,按合同及章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承包经营者上缴的承包费、管理费和租金等;

  (五)各级政府、各种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对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捐赠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产,以及各级政府对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减免税赋形成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

  (六)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城市化前征用集体土地各项补偿费及城市化进程中各种转地补偿款属于集体所得部分;

  (七)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拥有的商标、商誉、信用、专营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

  (八)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拥有的现金、存款、债权,以及其出资购买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

  (九)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资产、收益及其投资积累所形成的资产;

  (十)依法属于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九条 社区集体资产产权属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全体股东及股东集体所有。

  第十条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社区集体资产产权的集体所有性质。

  第十一条 社区集体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纠纷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报区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产权界定,妥善处理产权纠纷。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有权依法决定其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管理形式,但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责任和经营目标,保证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增值。

  第十三条 社区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者租赁经营的,必须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承包或者租赁经营者,必须按照合同规定交纳承包费或者租金。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进行土地使用权、物业产权等集体资产转让、转租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独资、控股、参股以及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进行土地使用权、物业产权转让的,由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经股东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公示15天,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和区国资办备案后,按有关规定公开交易,属于政府统一规划征用的除外。

  第十四条  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和公司独资、控股、参股以及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进行股权转让的,由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经股东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公示15天,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和区国资办备案后,以不低于净资产评估价为底价在深圳市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第十五条 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购建、验收、保管、使用和报废管理制度,必须对所有固定资产建立明细账卡,进行明细核算,做到手续完备、账实相符、责任分明。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社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

  (三)负责社区集体资产产权、股权纠纷的调解工作;

  (四)负责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经济收益分配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五)组织开展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审计工作;

  (六)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的其他指导、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区国资办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应成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本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其主要任务是:

  (一)行使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股出资人权利,负责社区集体资产的管理监督;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向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代表大会提出“集体股收益”、“征地款”、“城市化转地补偿款”的使用方案,并保障“集体股收益”、“征地款”、“城市化转地补偿款”的合法、有效使用;

  (四)列席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会议,向董事会提出有关集体资产和集体股管理的建议;

  (五)监督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代表大会有关集体资产使用决议、决定的执行;

  (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接受区国资办、街道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撤销及其成员的任免由区政府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授权街道办事处核准。

  第十八条社区集体资产管理中的下列事项,必须经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二)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集体股所占股本比例的变动;

  (四)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五)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章程的修改;

  (六)社区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及重大资产产权处置;

  (七)投资兴办新的企业、项目及公共公益项目投资方案;

  (八)“集体股收益”、“征地款”、“城市化转地补偿款”的使用方案;

  (九)社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

  (十)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社区集体资产管理中的下列事项,必须经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一)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股所占股本比例的变动;

  (二)“集体股收益”、“征地款”、“城市化转地补偿款”的使用方案;

  (三)社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社区集体资产管理中的下列事项,应当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一)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二)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集体股所占股本比例的变动;

  (三)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修改公司章程;

  (五)社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结果;

  (六)“征地款”、“城市化转地补偿款”的使用;

  (七)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对外单位、企业或个人提供债务担保;

  (八)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固定资产购建超过限额和对外投资超过限额的项目(具体规定按《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九)其他应报街道办事处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社区集体资产管理中的下列事项,应当报区国资办备案:

  (一)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集体股所占股本比例的变动;

  (二)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修改公司章程;

  (四)社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资产评估

  第二十二条  社区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合并、分立、出售或股份制改造;

  (三)以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资产与他人设立合资经营企业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终止、清算;

  (五)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进行股权或土地使用权、物业产权转让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独资、控股、参股、联营的企业,以及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进行股权或土地使用权、物业产权转让的;

  (六)资产抵押及其担保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社区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必须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社区集体资产评估必须坚持真实、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

  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的结果应向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全体股东公布。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私分、挪用、挥霍浪费集体资产的;

  (二)发包、折股、出租、出售社区集体资产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将集体资产为外单位、企业或个人提供债务担保的;

  (四)“集体股收益”、“征地款”、“城市化转地补偿款”的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逾期不纠正的;

  (六)拒绝接受审计,或不按要求进行财务公开,重大事项不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的。

  第二十五条对检举揭发侵占、损害社区集体资产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办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深圳市会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龙岗区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设立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包括居委会和居民小组两级的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章  财务机构与财务人员

  第三条公司会计核算原则上由街道办事处会计记账中心代理记账,由公司与街道办事处会计记账中心签订委托代理记账合同。部分净资产总量大、经营收入高、管理规范的公司可以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审核后自行核算,但应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和财务工作岗位并指定财务负责人,财务工作岗位的设置和人员分工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公司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财务负责人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掌握企业管理知识;

  (三)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四)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第五条公司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公司的出纳工作。

  第六条会计人员离岗、离职应当移交会计档案,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七条公司和街道办会计记账中心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公司和街道办会计记账中心的财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九条公司和街道办会计记账中心按照国家规定以及财务工作需要设置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公司,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财务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条 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一条 公司和街道办会计记账中心的财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坚持会计准则,保证客观公正,做到账实、账款、账证、账账、账表相符。

第四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现金管理

  (一)现金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情况可以用现金支付外,其他款项的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开户银行规定的额度,超过部分当天存入银行。

  (三)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有收付凭证。现金收入必须由会计填写收款收据,出纳收款盖章后交回会计存查联,由会计保管。

  (四)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即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用公司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置“小金库”。

  (五)现金日记账必须日清月结,保证账款、账账相符。出纳每天将审核后的现金收支单据进行逐笔序时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账面结存数,并与库存现金的实存数核对相符。每月终了出纳编制现金收支结算清单,连同原始凭证移交会计,会计审核无误后双方签章保存。

  第十三条银行存款管理

  (一)妥善保管使用银行印鉴和银行存款电脑查询磁卡。财务章由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保管使用,私章由出纳保管使用,非本公司财务人员不得使用银行存款电脑查询磁卡。

  (二)银行账户不得设立电子银行功能。银行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关系不得外传,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号。

  (三)妥善保管使用银行支票,建立支票的登记、领用、清查制度,空白支票不准加盖银行印鉴。

  (四)每月月末,出纳必须将银行日记帐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款、账账相符。

  第十四条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管理

  (一)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当根据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客户名设置明细账。

  (二)公司应当每季度终了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清理,按照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有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4、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三)公司核销坏账时,在报经批准后,于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公司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坏账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公司净资产在1000—3000万元、坏账金额在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公司净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坏账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公司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核销;超过限额的,须报街道办审核后核销。

  (四)核销的坏账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应先冲抵坏账准备,不足部分再计入当期损益,多计提的坏账准备必须恢复并增加当期损益。

  (五)公司应加强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清查追收力度,减少呆坏账产生,已核销的坏账应建立“账销案存”制度继续追收。对因人为因素追收不力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存货管理

  (一)公司应建立存货采购、入库、保管、领用、发出等管理制度。

  (二)存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半年盘点一次。盘点结果与账面记录不符的,应查明原因,报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公司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金额不符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公司净资产在1000—3000万元、金额不符在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公司净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金额不符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公司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核销;超过限额的,须报街道办审核后核销。

  (三)公司应当在年终,取得可靠证据,对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进行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五章  资金支付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所有对外付款,均需有收款人合法有效的付款凭证,公司有关经办人必须在付款凭证上加盖审查意见,并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和经理审核,再报董事长审批。单笔超过5000元的,由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签;超过2万元的,应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公司员工因公借款,必须填制借款单,注明借款金额和用途,按规定报批,并在业务完成后3天内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八条为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财务人员不得擅自办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任何付款。

第六章  费用开支制度

  第十九条 业务招待费管理

  (一)公司业务招待费支出,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提取列支。

  (二)单笔支出在1000元以下的,由当事人签名,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超过1000元的,由公司董事长和经理联签;超过5000元的,必须报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的工资标准由各街道办根据本地区工资水平提出工资标准,由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公司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并建立办公用品领用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二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公司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增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街道办会计记账中心应当对利润分配的各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在利润分配表中分项反映。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并报街道办审核。

第八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会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组成。

  第二十七条  公司或街道办会计记账中心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负责人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盖章,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或街道办会计记账中心每月除编制会计报表外,还应编制“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明细表”和“社区管理与建设费用明细表”,以加强费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年度终了,公司或街道办会计记账中心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第三十条公司应在月份终了15天内,将月度财务报表报送街道办;在季度终了20天内,将季度财务报表报送街道办并由街道办汇总上报区国资办;在年度终了30天内,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报送街道办并由街道办汇总上报区国资办。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公司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第三十二条各公司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公司,应当确保电子会计档案的安全性。电子会计档案应当备份,重要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异地保管,打印并保存纸质会计档案。

  第三十三条各公司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专人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1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公司档案管理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管理机构的,应当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四条公司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可供查阅或者复制,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三十五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月度、季度财务报告(包括文字分析)保管期限为3年;银行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保管期限为5年;税收会计报表保管期限为10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含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和会计移交清册保管期限为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期限为25年;年度财务报告(包括文字分析)、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销毁清册应永久保管。

  第三十六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销毁。但保管期满而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禁止隐匿、故意销毁会计档案。

第十章  财务公开

  第三十七条公司必须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并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通过设立公布栏(墙)、召开发布会、公布到户等多种形式,将公司财务信息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股东公布。有条件的公司应运用电脑触摸屏进行公开。

  第三十八条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资产、负债情况;

  (三)各项收入情况:

  1、经营收入;

  2、“征地款”、“城市化转地补偿款”收入;

  3、其他收入。

  (四)各项支出情况:

  1、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等公司管理人员的报酬支出,包括工资、补贴、奖金等;

  2、业务招待费支出;

  3、车辆费用支出;

  4、“征地款”、“城市化转地补偿款”支出;

  5、公益福利支出;

  6、其他支出。

  (五)利润分配情况:

  1、利润总额;

  2、缴纳税金;

  3、提取法定公积金;

  4、提取法定公益金;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股东分配;

  7、未分配利润。

  (六)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公司财务计划在年初30日内公布,其他各项应在每月终了15日内、每季终了20日内、每年终了30日内根据财务核算结果如实公布。

  第四十条股东、监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有权利和义务对公司财务公开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司不予解答或采纳的,可向街道办反映。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全资、控股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办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管理,确保公司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龙岗区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设立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包括居委会和居民小组两级的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购建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建管理制度,公司购建固定资产必须经董事会集体讨论通过,其中购建房地产、生产性固定资产和装修房屋以及购置各类车辆时,公司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单个项目支出在5万元以上的;净资产在1000—2000万元、单个项目支出在7万元以上的;净资产在2000—5000万元、单个项目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在5000—10000万元、单个项目支出在15万元以上的;净资产在1—2亿元、单个项目支出在25万元以上的;净资产在2—3亿元、单个项目支出在6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在3—4亿元、单个项目支出在10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在4亿元以上、单个项目支出在20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街道办审核。

  (二)固定资产存量管理。公司必须对所有固定资产建立明细账卡,同时还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和报废核销制度,做到手续完备、账实相符、责任分明,定期进行盘查。

  (三)公司应在每年年终结算前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全体股东张榜公布。

  第四条股份管理

  公司的股本应设置集体股和个人股,集体股原则上不低于总股本的30%,个人股不高于总股本的70%。

  集体股的收益主要用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社区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股东福利或社会救济、为原村民缴交集体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公司的扩大再生产等。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需由董事会提出方案,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报街道办审核和区国资办备案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五条投资管理

  (一)公司投资兴办企业或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项目可行性论证,经董事会集体讨论通过,公司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在1000—2000万元、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在2000—5000万元、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在5000—10000万元、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在1—2亿元、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在2—3亿元、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在3—4亿元、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在4亿元以上、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街道办审核。报送的审核材料包括:

  1、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2、董事会决议(包括会议记录);

  3、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包括股东代表签名);

  4、投资资金来源说明;

  5、公司财务报告及其他要求报送的资料。

  (二)按照“谁投资,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对其投资的风险承担全部责任。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计划、组织和控制等工作。工程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预算、有效控制工期,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六条 贸易管理

  (一)市场调查。公司进行商贸业务时,必须对商品的市场供求和价格情况进行调查,批发公司必须有销售合同,方可购进商品;零售商场与门店必须采购市场适销对路的商品。批发公司与零售商场、门店如因盲目购进造成商品积压,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资信调查。公司进行商贸业务时,应对对方资信、经营与实力等状况进行调查,公司不得与资信情况不明或与支付能力不相当的公司和个人进行贸易活动。

  (三)贸易决策。公司进行商贸业务,必须由经营班子集体决策,形成正式决议。

  (四)贸易合同管理。严格制订商品购销合同管理制度,依法签订商品交易合同,对商品购销的每一环节,包括资金收付、货物交接、质量验证等,都要通过交易合同和有关手续,严格加以规范和约束,防止违规违约、欺诈等行为造成损失;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核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因故由非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正式授权书,授权书必须与合同书正本一并由专人归档备查。

  (五)贸易跟踪管理。交易全过程必须由指定的负责人或业务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分析交易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调整贸易决策。

  (六)资金收付管理。公司要制定和执行严格的资金收付制度,要按照“安全准确”的原则支付货款;销售货款必须按合同规定时间及时收回。

  (七)业务员管理。原则上公司应聘请本公司正式员工作为本公司的商贸业务员。

  (八)代理业务管理。公司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出租出借银行账号或接受挂靠。

  (九)商贸企业经营证照不得对外承包。

  第七条  物业租赁管理

  (一)公司原则上不得签订合同期超过三年的长期物业租赁合同。如确有需要超过三年的,必须经股东代表大会决议。严禁以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的形式进行“明租实卖”的行为。

  (二)公司应按时收缴租金。如物业租赁方拖欠租金,公司必须全力追缴欠款。未全力追缴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应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经济合同与档案管理

  公司应加强经济合同的管理,所有经济合同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要有会议记录。

  公司必须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重大经营、决策活动,须有法律顾问参与;公司的重要经济合同必须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保障公司权益;如合同条款变更需签补充合同的,则按新签合同的程序进行。

  公司应规范日常经营活动的档案管理,建立日常经营运作、商贸活动、对外投资、房地产证照、融资贷款、工程建设、经济合同等一系列档案管理与领用制度,杜绝公司重要档案资料丢失的现象发生。

  第九条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条银行借款及对外担保管理

  公司凡因发展需要,需向银行借款的,应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街道办审核后方可实施。

  公司原则上不得为其他单位、企业或个人提供贷款及债务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需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街道办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并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有效资产作为反担保。

  对原有对外担保,应尽快解除担保或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有效资产作为反担保,降低担保的风险。

  第十一条  审计监督

  对公司要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公司的审计监督内容主要有:

  (一)定期审计。公司每年度应进行财务审计,对不合理的财务收支,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纠正。

  (二)重点审计。对公司基建、投资项目等重大收支进行重点审计。

  (三)离任审计。任期审计的主要对象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结束后审计,其内容包括:

  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2、任期内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经营情况,收益情况;

  3、公司财务收支的情况,应收账款的余额情况;

  4、对外借款和对外担保情况;

  5、对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情况;

  6、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定期审计由公司监事会组织股东代表、监事会成员、财务人员进行,并接受街道办监督,审计结果向公司股东张榜公布。重点审计和离任审计由街道办组织进行,审计结果向公司股东张榜公布并向区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改制

  公司分立、合并或改制,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经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报街道办审核和区国资办备案后实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申请改制的公司,应向区国资办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清产核资及审计报告;

  (三)资产评估报告;

  (四)改制方案;

  (五)公司章程;

  (六)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包括股东代表签名);

  (七)债权债务的处理及对外担保的解除情况;

  (八)街道办审核文件;

  (九)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企务公开

  企务公开是指向本公司股东及职工公开公司的重大决策、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股东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公司廉政建设的事项,接受股东及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公司的企务公开应做到三规范:

  (一)公开形式规范。公司应设置统一规格的企务公开栏。

  (二)内容规范。公司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1、公司发展规划,投资、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

  2、公司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

  3、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其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贷款、担保、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

  4、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分配、奖罚与福利情况,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计划生育情况;

  5、公司公积金、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计划生育情况;

  6、公司民主评议领导人员情况,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

  7、公司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领导人员工资(年薪)、奖金、兼职、补贴、住房、用车、通讯工具使用情况,出国出境人员费用支出情况;

  8、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9、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情况和个股分配情况。

  (三)公开时间规范。企务公开每季度一次。

  公司应成立企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和监督公司的企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并公开有关调查情况及结果。

  公司的“征地款”、“城市化转地补偿款”、重大投资项目、对外融资担保等专项经济项目的使用或管理情况应及时向全体股东张榜公布。

  第十四条公司的全资、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办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和经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和经理的职责,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能与职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龙岗区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设立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包括居委会和居民小组两级的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章  董事会

  第三条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 股东代表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条董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为3-19人。公司设董事长1名,可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股东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五)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集体股所占股本比例变动的方案,报股东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国资办备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报股东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国资办备案;

  (八)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报股东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国资办备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按规定额度、权限和范围决定公司资产处置、投资项目、对外借款和担保事项;

  (十三)公司章程和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提名经理的人选,交董事会讨论通过;

  (四)签署公司股权证、股东代表证书;

  (五)代表公司签署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六)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公司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按照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

  (三)根据董事会委托执行公司业务;

  (四)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应即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董事会会议实行到会人数一人一票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到会的董事应当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且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的决议方为有效。在争议双方表决票相同时,董事长具有决定权。

  第十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一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

  第十二条董事会记录材料由公司存档、管理。

  第十三条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如果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四条监事会是公司业务和财务的监督机构,向股东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职工代表出任监事的,由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其余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由股东出任。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或者对董事、经理提起诉讼;

  (四)审查有10%以上的股东代表所提出质疑的事项;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代表大会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代表大会;

  (六)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监事独立行使监事职权,其合法监督行为不受公司其他人员的干预。

  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监事会应当把决议事项制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制度。

  第二十条  监事会对损害公司以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未能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与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章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集体股股东(资产代表人),其成员为5人至13人,由股东代表大会在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代表中选举产生。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由区政府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授权街道办事处核准成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委员)每届任期为3年。

  第二十二条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行使公司集体股出资人权利;

  (二)负责集体资产管理与监督;

  (三)负责“集体股收益”的管理,制订使用方案报股东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保证“集体股收益”用于社区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社区公共事务管理、股东福利或社会救济、为原村民缴交集体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和公司扩大再生产等;

  (四)负责公司“征地款”和“城市化转地补偿款”的管理,制订使用方案报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五)委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向董事会提出有关集体资产和集体股管理的建议;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1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应即召开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实行到会人数一人一票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到会的委员应当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决议方为有效。在争议双方表决票相同时,主任具有决定权。

  第二十五条召开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二十六条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委员签字。会议记录材料由公司存档、管理。

  第二十七条委员应对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如果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导致集体资产遭受损失,参与决议的委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必须将“集体股收益”、“征地款”和“城市化转地补偿款”的收支、结余情况向公司股东张榜公布,并报送街道办事处。

第五章  经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公司设经理1人,副经理1-2人。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公司日常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每届任期为3年,经董事会聘任,可连任。

  第三十一条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组织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审议;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他人员;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董事、监事、委员、经理任职管理

  第三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三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将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股东代表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六条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维护集体股股东的利益,不得挪用集体资金或将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集体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集体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接受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司股东代表大会的管理和监督,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三十七条董事、监事、委员、高级管理人员除依照法律规定外,不得泄露本公司秘密。

  第三十八条董事、监事、委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全资、控股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本工作制度由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办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工作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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