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股份合作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规范股份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引导社区经济依法有序健康稳定发展,杜绝集体违建抢建等违法违规和损害集体利益行为的发生,保障股份合作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城市化进程中由原行政村、自然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组建的股份合作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尚未转制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集体企业(以下统称“股份合作公司”或“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主要包括集体用地建设、城市更新、重大资产处置及投资购建等。
(一)集体用地建设项目是指公司通过自行建设或引进合作方合作建设等方式,对社区集体的非农建设用地、征(转)地返还用地、拆迁安置返还用地、统建楼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等集体可用土地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建设商住楼、统建楼、综合楼、写字楼、酒店、专业市场、厂房宿舍、文体设施等经营性建筑和非经营性建筑。
(二)城市更新项目是指公司对旧工业区、旧商住区、城中村通过自行改造或引进合作方合作改造等方式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
(三)重大资产处置及投资购建是指公司对外转让集体可用土地、物业、股权等,以及投资兴办或参股企业,购买大额企业债券、股票,购置土地、物业、汽车等固定资产。
(四)其他涉及全体股东重大利益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应遵循民主决策、市场运作、公开公平、依法合规的原则,并以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前提。
第五条 凡公司重大事项签订合同协议等法律文本,应报街道办备案批准后方可签订。街道办在收到公司所报事项后,应进行调查核实,并于7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回复;需延长回复期的,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章 集体用地建设项目
第六条 集体用地建设项目应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将项目可行性报告、资金来源说明、用地凭据、董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报街道和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后,再循有关程序向区发改、规划国土、住房建设、环保水务、消防等部门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七条 集体用地建设项目引进合作方须进行公开招投标,并履行以下程序:
(一)引进合作方的信息发布。公司应通过市、区主要媒体以及龙岗区社区经济信息网、龙岗区党风廉政信息平台等途径,将拟合作建设的项目基本情况、规划方案、建设要求和合作条件等有关信息进行公告和征集合作方,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二)合作方应符合的资质条件:
1.具备房地产项目开发资质和成功经验;
2.净资产规模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负债率不高于50%,资产质量好;
3.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与业绩。
(三)引进合作方的招投标程序:公司应委托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投标,招标采购的项目需求由街道办和公司共同拟定,采用综合评分法择优选定中标的合作方。
(四)中标合作方应向公司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由双方约定,其中工业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得低于每万平方米(土地面积)500万元,商住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得低于每万平方米(土地面积)1000万元。
第八条 建设工程应对外公开招投标。公司自行建设的项目,或公司占合作建设项目51%股权以上的项目,其建设工程应对外进行招投标。其中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可在街道办组织招投标,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应在区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招投标。
第三章 城市更新项目
第九条 城市更新项目应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将项目可行性报告、资金来源说明、董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报街道和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后,再循有关程序向区发改、规划国土、城改、住房建设、环保水务、消防等部门申办手续,项目获批后方可进行更新改造。
第十条 城市更新项目引进合作方须进行公开招投标,并履行以下程序:
(一)引进合作方的信息发布。公司应通过市、区主要媒体以及龙岗区社区经济信息网、龙岗区党风廉政信息平台等途径,将拟合作建设的项目基本情况、规划方案、建设要求和合作条件等有关信息进行公告和征集合作方,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二)合作方应符合的资质条件:
1.具备房地产项目开发资质和成功经验;
2.净资产规模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负债率不高于50%,资产质量好;
3.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与业绩。
(三)引进合作方的招投标程序:公司应委托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投标,招标采购的项目需求由街道办和公司共同拟定,采用综合评分法择优选定中标的合作方。
(四)中标合作方应向公司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由双方约定,其中工业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得低于每万平方米(土地面积)500万元,商住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得低于每万平方米(土地面积)1000万元。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应对外公开招投标。公司主导的城市更新项目,或公司占合作改造项目51%股权以上的项目,其建设工程应对外进行招投标。其中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可在街道办组织招投标,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应在区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招投标。
第四章 重大资产处置及投资购建
第十二条 严禁转让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及返还用地指标,公司集体可用土地原则上不得对外转让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变相转让。
第十三条 对确需对外转让土地、物业、股权等公司重要资产的,应按《龙岗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公示15天后再报区、街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并按相关规定在相应的深圳市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购置土地、物业,投资兴办或参股企业,购买大额企业债券、股票,以及购置价值25万元以上的汽车等大宗固定资产的,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报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金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 加强对股份合作公司银行账户和大额资金使用的监管,原则上单笔支出100万元以上的,报区、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后方能开支。公司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均应报街道办备案,除基本账户外,其他一般结算账户均设为监管账户,必须在账户中预留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私章,资金往来接受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
(二)基本账户由公司按财务制度规定自行管理,用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费用开支,如工资、办公费、贷款利息等经营管理费用。基本账户不得用作收入、投资、工程款支付账户,其资金来源必须由公司向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后,从监管账户转入。
(三)基本账户的最高资金限额不超过100万元,具体由街道办根据公司资产规模、日常支出等情况进行核定。
(四)监管账户用于公司除日常经营管理费用开支以外的其他支出和公司经营收入。监管账户各项支出除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外,还须报经街道集体管理部门审核;单笔支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报街道办审核后,再报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核准。部分经营比较规范、无新增违法建筑的股份合作公司可提出申请,经街道办和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后,监管标准可提高到单笔支出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
(五)公司新开设的银行账户须报街道办备案,并纳入监管账户管理。严禁以个人名义开设银行账户,严禁设置小金库和账外账。
第十六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加强对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等全资或控股公司的监管,将其公章进行统一保管,并做好每次使用审批手续和记录。股份合作公司控股或股份合作公司之间合作进行土地开发、城市更新而成立的项目公司,原则上由控股股份合作公司或投入合作较多土地、物业的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兼任项目公司的董事长及法人代表。股份合作公司要加强对项目公司的财务监管,依法保障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支出报区、街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需报送的材料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二)属建筑工程项目的,应报送相关报建资料或旧改审批资料以及区、街道相关部门批准备案的相关文件。
(三)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
(四)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第十八条 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代理记账中心、集中记账管理中心应加强对辖区内股份合作公司的财务支出监管:
(一)加大对股份合作公司规范财务管理的教育宣传力度和财务检查力度,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二)指导监督股份合作公司做好基本账户、监管账户的设置、管理工作,把好基本账户最高限额核定及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等重要环节。
(三)对未履行公司内部审议程序、监管部门审核备案程序以及相关部门审批程序的重大事项支出,不予报账核算,不予批准支付相关款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对违法本办法的股份合作公司,由街道办提出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处理意见,再由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向全区通报,并转发区社区经济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本办法执行相关处理措施。具体处理措施如下:
(一)区相关部门(国资、发改、规划国土、住房建设、城改、环保水务、安全、消防等)将公司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对公司申办事项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审核标准。
(二)公司在监管期内不得享受任何形式的政府优惠扶持政策和财政资金扶持。
(三)公司及其所在社区的党组织、工作站,以及前述单位的领导成员(其中公司领导成员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在监管期内均不得评为任何形式的优秀单位、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四)上述处理措施的期限为三年;三年监管期届满后,由公司向街道办提出取消重点监管的书面申请,街道办对监管期内公司是否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终结或延长监管期的处理意见;作出延长监管期决定的,延长期为一至三年。
第二十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对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措施如下:
(一)对未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由街道办予以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二)对造成轻微不良影响和较小经济损失的,由街道办责令公司主要负责人限期改正,限期内未能改正的,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由街道办责令负有主要责任的公司领导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引咎辞职;兼任社区工作站职务的,由街道办作撤职处理;是中共党员的,由街道组织部门撤销其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
(四)相关责任人在限期内不辞职的,由街道办移送纪检部门依法处理。
(五)构成犯罪的,由街道办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赔偿公司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要加强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监管力度,实行街道领导挂点社区制度,对发现和接到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调查,依据本办法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纪检监察部门、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